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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环保标章规格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5 生效日期: 2006-01-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环署管字第0940055145号

1.回收玻璃系回收废玻璃品,不含工厂制程本身产生的玻璃碎屑、不良品等。

2.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之回收玻璃添加量应在50%以上。

3.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之原料应不得含有环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学物质。

4.回收玻璃的来源、比例以及产品之用途、种类需详细填写在申请文件中。

5.若产品只有尺寸大小、包装量之差异时,视为同一类型产品。

6.标章使用者的名称及住址须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标章使用者若非制造者,制造者的名称及住址须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7.产品品质须符合该项玻璃制品的国家标准。使用于食品之容器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标准。

8.产品或包装上需标示「△△%玻璃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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