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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及时报告涉外案件事件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4 生效日期: 1994-05-0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外国人在华死亡或被拘留、逮捕等涉外案件、事件也相应增加。近几年,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外案件、事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拘留、逮捕外国人或外国人死亡未报公安部备案,未按有关国际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长时间扣留外国人的护照不作处理,引起外交交涉,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如1993年8月6日,一名马来西亚人因祭祖烧香引起重大火灾,我当地公安机关未执行有关规定,扣留其护照两个多月且不向上级报告,致使对外造成被动。1994年2月,菲律宾驻华大使馆从其国内的报纸上得到有两名菲律宾人因走私毒品被我国司法机关判处死刑,该案审理时间长达两年,其间我司法机关未通知菲驻华使馆,菲为此向我提出外交交涉。为了杜绝这类事情再次发生,严格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的义务,严密各级公安机关报告制度,明确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国人依法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下同)、逮捕、监视居住或者扣留护照以及外国人死亡的,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重申拘留、逮捕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知》(公通字(1991)76号)的规定办理。在批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或者扣留护照以及受理外国人死亡案件、事件的同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须立即将外国人的外文姓名(全名)、性别、护照号码、入境时间,以及被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扣留护照或者死亡的原因、时间等报公安部备案,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对外国人依法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或者外国人死亡后,应当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案件、事件发生地在外国领事馆领区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有关国家的领事馆;不在外国领事馆领区范围内的,报公安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归口掌握并统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案件、事件的情况。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事件的主要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并负责拟定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口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通知。案件、事件发生地属外国领事馆领区范围的,以公安厅、局的名义通知有关国家驻华领事馆;案件、事件发生地不属外国领事馆领区范围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义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如驻华使、领馆要求了解具体情况,仍按上述程序办理答复事宜。因侦查需要,依法暂不宜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特殊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应将主要案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对策及口径报公安部,并通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

附:      外国人死亡、被拘留、逮捕、
           监视居住、扣留护照情况通报表
┌──────────────────────────────────┐
│姓名(外文全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有效期至____________│
│签证号码_______签证字头_______有效期至________│
│入境时间____________入境口岸______________│
│签证签发时间___________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
├──────────────────────────────────┤
│               死亡情况               │
│                                  │
│死因_____________死亡地点_______________│
│尸体处理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死亡通知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被拘留、逮捕等情况             │
│                                  │
│                                  │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_________│
│通知领馆的时间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通知│
│关押地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
│  │                               │
│ 主 │                               │
│ 要 │                               │
│ 案 │                               │
│ 情 │                               │
│  │                               │
├──┴───────────────────────────────┤
│填表单位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
附:     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
           关于死亡、拘留、逮捕通知时限表
┌──┬──────────┬─────────┬─────────┐
│顺序│已签订领事条约的国家│  生效日期   │  通知时限   │
├──┼──────────┼─────────┼─────────┤
│1  │    美国    │  1982.2.18   │    4天    │
├──┼──────────┼─────────┼─────────┤
│2  │   南斯拉夫   │  1982.11.26  │   尽快通知   │
├──┼──────────┼─────────┼─────────┤
│3  │    波兰    │  1985.2.21   │    7天    │
├──┼──────────┼─────────┼─────────┤
│4  │    朝鲜    │   1986.7.2   │    7天    │
├──┼──────────┼─────────┼─────────┤
│5  │    匈牙利    │  1986.11.28  │    7天    │
├──┼──────────┼─────────┼─────────┤
│6  │    蒙古    │   1987.2.7   │    7天    │
├──┼──────────┼─────────┼─────────┤
│7  │    苏联    │  1987.4.16   │    7天    │
├──┼──────────┼─────────┼─────────┤
│8  │    墨西哥    │  1988.1.14   │   尽快通知   │
├──┼──────────┼─────────┼─────────┤
│9  │   保加利亚   │   1988.1.2   │    7天    │
├──┼──────────┼─────────┼─────────┤
│10 │  捷克斯洛伐克  │   1989.7.5   │    7天    │
├──┼──────────┼─────────┼─────────┤
│11 │    老挝    │   1991.4.6   │   尽快通知   │
├──┼──────────┼─────────┼─────────┤
│12 │    意大利    │  1991.6.19   │    7天    │
├──┼──────────┼─────────┼─────────┤
│13 │    伊拉克    │   1991.7.3   │    7天    │
├──┼──────────┼─────────┼─────────┤
│14 │    土耳其    │   1991.8.2   │    5天    │
├──┼──────────┼─────────┼─────────┤
│15 │   罗马尼亚   │  1992.6.28   │    4天    │
├──┼──────────┼─────────┼─────────┤
│16 │    印度    │  1992.10.30  │   尽快通知   │
├──┼──────────┼─────────┼─────────┤
│17 │    古巴    │   1993.1.3   │    4天    │
├──┼──────────┼─────────┼─────────┤
│18 │    突尼斯    │  1993.3.12   │    6天    │
├──┼──────────┼─────────┼─────────┤
│19 │    阿根廷    │   1993.4.8   │   尽快通知   │
├──┼──────────┼─────────┼─────────┤
│20 │    立陶宛    │  1993.5.10   │   尽快通知   │
├──┼──────────┼─────────┼─────────┤
│21 │    乌克兰    │  1994.1.18   │    4天    │
├──┼──────────┼─────────┼─────────┤
│22 │   玻利维亚   │   1994.3.1   │   尽快通知   │
├──┼──────────┼─────────┼─────────┤
│23 │   白俄罗斯   │  1994.3.31   │    4天    │
├──┼──────────┼─────────┼─────────┤
│24 │   阿拉伯也门   │   未生效   │         │
├──┼──────────┼─────────┼─────────┤
│25 │   摩尔多瓦   │   未生效   │         │
├──┼──────────┼─────────┼─────────┤
│26 │   巴基斯坦   │   未生效   │         │
├──┼──────────┼─────────┼─────────┤
│27 │    土库曼    │   未生效   │         │
├──┼──────────┼─────────┼─────────┤
│28 │    哈萨克    │   未生效   │         │
├──┼──────────┼─────────┼─────────┤
│29 │   吉尔吉斯   │   未生效   │         │
└──┴──────────┴─────────┴─────────┘
附件三:    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名单
亚 洲
  中国         塞浦路期        印度
  伊朗         伊拉克         约旦
  科威特        老挝          黎巴嫩
  尼泊尔        阿曼          巴基斯坦
  菲律宾        土耳其         叙利亚
  塞舌尔        不丹          孟加拉
  韩国         朝鲜          日本
  印度尼西亚
非 洲
  佛得角        阿尔及利亚       贝宁
  埃及         扎伊尔         吉布提
  马拉维        阿联酋         赤道几内亚
  加蓬         加纳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塞内加尔
  索马里        突尼斯         喀麦隆
  布基纳法索      莱索托         坦桑尼亚
  斐济         马达加斯加       马里
  毛里求斯       摩洛哥         肯尼亚
  多哥         莫桑比克        圣多美和普林西北
欧 洲
  奥地利        比利时         英国
  南斯拉夫       冰岛          梵蒂冈
  捷克斯洛伐克     意大利         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西班牙
  瑞士         瑞典          丹麦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爱尔兰
南北美洲
  苏里南        汤加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洪都拉斯       牙买加         墨西哥
  巴拿马        秘鲁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古巴         美国          阿根廷
  玻利维亚       巴西          智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尼加拉瓜
  巴拉圭        乌拉圭         委内瑞拉
  加拿大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基里巴斯       图瓦卢
参加签字但未获其本国立法机构批准的国家
  中非         以色列         刚果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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