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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林中专和农村职业中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26 生效日期: 1990-11-26
发布部门: 教育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我国现有428所农、林中专,6680所农村职业中学,是培养农村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扶持这些学校的健康发展,为农村培养大批适用的中、初级技术人才和对广大农民进行农业科学技术培训,是实现“科技兴农”,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为此,经国家教委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商定,就农、林中专和农村职业中学使用农业贷款发展生产实习基地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农、林中专和农村职业中学所属的校办工厂、农场、林场和技术服务组织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依法核准登记,在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有合法机关批准的许可证;
  (二)学校基地(工厂、农场、林场等)有一定基础和规模,领导班子健全,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确有经济效益,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信贷检查监督。
  毕业生回乡从事农副业生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可按农户贷款条件优先扶持。

  二、贷款用途和期限
  贷款主要解决借款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和添置小型机械设备,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劳务开支原则上也不能发放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用于设备资金的贷款期限一般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
  农业银行贷款不分期限长短,执行农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实行浮动利率。信用社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和贷款管理
  贷款项目由学校或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基地(工厂、农场、林场等)申报,经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送开户行审查同意后,按照银行规定要求填写借款申请书,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毕业生申请贷款按农户贷款程序办理。
  此项贷款列入农业贷款范围,使用农业贷款有关科目核算,按照农业贷款制度办法管理,确保贷款安全、有效。

  五、搞好协调配合
  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建议有关部门对农、林中专和职业中学兴办生产经营项目在税收、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并请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给予指导与扶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把此项信贷业务列入重要日程,作为开拓服务领域的重要方面,满腔热情地提供信贷、信息和结算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共同为增强农村职业教育自身发展活力,培养更多更好的农村科技人才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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