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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基金国内投资委托经营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7 生效日期: 2004-05-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劳保一字第093002195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一字第093002195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4点(原名称:劳工保险基金投资委托经营要点)

一、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为办理劳工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国内投资委托经营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劳保局得在本基金年度基金运用计画及收支预算中所定委托经营项目之比例及金额范围内,依本要点办理委托经营。

三、本要点委托经营范围为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投资第二款因避险需要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四、本基金委托经营之受托机构,应以合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之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对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二年以上。

(二)依中华民国法令设立登记或经认许并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者。

(三)其所管理之任一基金或受托资产规模应有过去二年每月底平均在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且其二年每月累计报酬率简单算术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在同类型基金平均报酬率以上者。基金或受托管理资产类型之操作性定义,由劳保局订定。

(四)公开征求日前一月底,其管理与劳保局委托经营项目同类型之基金资产及受托资产总规模,不得少于新台币五十亿元。

前项第三款所定基金累计报酬率,依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采用之累计报酬率计算之,受托管理资产累计报酬率,依该资产保管银行计算之净值累计报酬率计算之。

五、本基金委托经营之委任保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经财政部核准取得办理保管业务之资格,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

(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三)保管资产规模在新台币一百亿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评等等级应经中华信用评等公司评定长期债信达「twA」,或国际知名信评机构评定相当等级以上。

六、劳保局应以公开征求方式就合于第四点规定之合格业者所提送之经营计画建议书评审选定受托机构。

前项经营计画建议书应载明事项,由劳保局成立评审小组订定之。评审小组成员九人至十一人除由劳保局指派人员外,应包括劳、资双方代表及专家学者,其中专家学者不得少于总人数二分之一。

七、劳保局得就评选结果,依名次选择三家以上机构办理议定委托契约、管理费提拨比率及分配委托经营额度,并报请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会)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委会)备查。

前项管理费应按委托资产净值以固定比率提拨之。但得于受托机构实际经营绩效超过或低于劳保局所订衡量标准时,设定级距弹性增减之。

每一受托机构之受托经营基金分配额度不得超过委托年度基金委托总额度百分之四十。

八、受托机构经营绩效优于劳保局所定之衡量标准,且未有依第十二点第一项规定之要求改善或处置情事者,得不经评审与其续约。并得在原委托额度一倍范围内增加其委托经营额度。

依前项规定取得续约资格并增加受托额度者,其累计总受托经营额度,不得超过续委托年度本基金预估同性质委托经营资产百分之四十。

第一项所称经营绩效之评定方式及期间应明定于委托契约,评定基准日由劳保局于契约到期二个月前决定之。

依第一项取得不经评审续约资格之受托机构,于评定基准日至契约到期日间发生受要求改善或处置情事者,劳保局得酌减委托经营额度或取消原取得之续约资格。

九、本基金之委托经营期间每次以不逾三年为限。

十、劳保局与受托机构所订委托契约,其文字应以中文为之。但依约需要以外文为之者,应附中文译本。契约条款之解释,依中华民国法令。

契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解决纠纷之仲裁条款或管辖法院。

(二)受托机构应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及不得从事复委托之行为。

(三)受托机构经营劳保局委托事项,以劳保局指定之金融机构为基金保管机构,办理基金资产、投资所得保管、买卖交割及帐务处理等事宜。

(四)受托机构运用受托基金买入有价证券,如属记名证券,以劳保局名义登记。

(五)受托机构经营受托基金采独立之会计处理,会计报表之制作、提供审阅与相关凭证、帐簿及报表应保存年限,以及劳保局应实地查核事项。

(六)受托机构每日将前一营业日之受托基金净值、投资明细变动情形送劳保局。

(七)受托机构应负之责任与处罚性条款。

(八)投资于任一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债券、其它有价证券及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总金额之限制。

(九)投资于任一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率之限制。

(十)受托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之计算方式。

(十一)收回机制。

(十二)劳保局依该委托契约经营性质,认为有必要订定之其它事项。

依据前项所订契约,应先征请执业五年以上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经监理会审议通过,报请劳委会核准后办理。但续约或再度办理委托经营,契约修正幅度较小者,得不再征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项出具法律意见之律师须于签署法律意见书之最近二年内,未受律师法、律师惩戒规则或其它法令规定之惩戒处分。法律意见书应载明出具法律意见之律师姓名及其法律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之字样;其属「保留意见」者,并应载明修改建议、理由及其法律依据。

十一、劳保局得指定受托机构买卖有价证券之经纪商,并统一议定手续费率及相关条件。

十二、受托机构、保管机构有违反法令或契约约定或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致有损及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时,劳保局应即要求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

劳保局于委托经营期间,如发现受托机构、保管机构有足以构成契约所定之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情事,应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由劳保局收回自行运用或委托其它受托机构继续经营,或委任其它保管机构继续保管委托资产。

十三、劳保局对受托机构之经营绩效应按季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应于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提报监理会。

十四、本要点经监理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劳委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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