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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都市发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1 生效日期: 2005-10-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409510470号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本市都市计划检讨变更所有捐献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办理都市发展及更新建设,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作业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都市发展局为管理单位。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 都市计划检讨变更所捐献代金。

二 都市计划检讨变更所捐献土地经处分后之收入。

三 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应以捐献之代金。

四 本基金孳息。

五 政府拨款。

六 其它数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以供本市做下列之使用为限:

一 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之取得,建设及维护费用。

二 都市计划地形测量及规划费用。

三 都市计划桩之测钉费用。

四 其它经本府认定必要之都市建设费用。

第5条 缴交捐献代金应于都市计划审议确定,经本府通知缴纳后,于规定期限内以一次缴交完竣,未依限缴交且无理由者,申请案视同撤回,不予受理。

前项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应以捐献代金方式办理者,比照办理。

第6条 缴交捐献代金应向本府办理。

第7条 本基金在公库设立专户存储。

第8条 本基金预算之编制、执行、会计事务之处理程序及决算之编报,悉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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