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409510470号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本市都市计划检讨变更所有捐献及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办理都市发展及更新建设,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作业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都市发展局为管理单位。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 都市计划检讨变更所捐献代金。
二 都市计划检讨变更所捐献土地经处分后之收入。
三 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应以捐献之代金。
四 本基金孳息。
五 政府拨款。
六 其它数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以供本市做下列之使用为限:
一 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之取得,建设及维护费用。
二 都市计划地形测量及规划费用。
三 都市计划桩之测钉费用。
四 其它经本府认定必要之都市建设费用。
第5条 缴交捐献代金应于都市计划审议确定,经本府通知缴纳后,于规定期限内以一次缴交完竣,未依限缴交且无理由者,申请案视同撤回,不予受理。
前项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应以捐献代金方式办理者,比照办理。
第6条 缴交捐献代金应向本府办理。
第7条 本基金在公库设立专户存储。
第8条 本基金预算之编制、执行、会计事务之处理程序及决算之编报,悉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