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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有色金属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扭转有色金属经营的混乱状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国发(1989)30号),经研究,决定对现有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经营有色金属的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属重新审批范围。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下列程序向物资部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物资部归口审批。
三、申请经营有色金属的单位,必须向物资部提报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经营有色金属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有色金属的批件;
(三)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名单(须有主管部门加盖的公章);
(四)申请单位各分支机构名单;
(五)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单位需持上述文件及物资部批准文件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