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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8 生效日期: 1994-04-18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武警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强调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注重用法律手段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一方面要求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另一方面要求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近年来,我国已陆续出台和修改了一批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根据本届全国人大的工作目标,未来几年将初步形成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面对国家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步伐的新形势,进一步搞好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已成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组织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更好地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在“二五”普法的后两年,突出抓好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尤其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在专业法学习中,也要突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各专业法主管部门要将是否按照要求学习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作为总结验收的一条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凡未按要求学习的,必须补课。

  二、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和专业法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94年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的有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民法通则公司、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等。(2)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有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正在抓紧制定的有证券法票据法仲裁法、担保抵押法、房地产法等。(3)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的有预算法农业法、科技进步法、会计法和各种税法等。正在抓紧制定的有中央银行法、审计法等。(4)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正在抓紧制定的有对外贸易法等。(5)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的有保险法。正在抓紧制定的有《劳动法》等。全国普法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讲话》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选编》,作为学习教材,各地要做好征订工作,确保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这些人员要采取集中脱产学习的方式进行教育。对一般干部要组织在职学习,要根据不同情况,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各级各类党校要有计划地举办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研究班、培训班。正在开办的各种常规班次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专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教学。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助各级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这些观念包括: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观念、公平竞争观念、地位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和依法纳税观念等。

  四、要充分运用广播、电台、书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各新闻舆论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这方面宣传报道的份量。今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要集中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原文要全文登报,必要时还要配发社论或评论员文章。中央和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可根据情况举办讲座或开辟专题节目。还可制作一些录相带、录音带,为干部群众学习提供辅导。报刊、出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学习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形成必要的舆论氛围。

  五、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队伍的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对于广大宣传工作者来说,是一个新工作领域,必须遵照毛泽东同志所倡导的教育者要先受教育的原则,努力提高宣传队伍的素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提高法制宣传干部的业务素质、知识水平切实摆到日程上来,通过各种渠道,对他们开展培训,以使他们适应新的工作任务的要求。重要的法律法规出台后,要逐级、分层次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培训一批谙熟法律,具有较强宣讲能力的法制宣传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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