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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学校受理市有不动产占用人申请分期摊缴使用补偿金处理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6 生效日期: 2004-05-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财四字第093105334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台北市政府府财四字第093105334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5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解决占用人因经济拮据,无能力一次缴清积欠之无权占用市有土地之使用补偿金问题,特订定本原则。

  二、占用人积欠无权占用使用补偿金,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而申请分期缴纳者,由经管该市有不动产之机关学校视积欠金额多寡,准予径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积欠金额在五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六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二)积欠金额在五万零一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三)积欠金额在十万零一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十八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四)积欠金额在十五万零一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二十四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五)积欠金额在二十万零一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六)积欠金额在三十万零一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四十八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七)积欠金额在六十万零一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六十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八)积欠金额在一百万零一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七十二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九)积欠金额在一百五十万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八十四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三、占用人申请分期摊缴之期数或期距数额不在上开原则内者,应由管理机关详予审酌,如因情形特殊而有准许更为有利申请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时,授权由各一级主管机关(各区公所陈报民政局)核准后办理。

  四、为增加本府债权担保,对于占用人分期缴纳提供之本票(格式范例如附件),需觅具一位有完全行为能力之共同发票人,以利本府追偿。

  五、占用人分期付款如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缴纳者,视为全部到期,占用人应一次缴清积欠,并就迟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迟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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