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巡勤务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6 生效日期: 2005-10-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署空巡字第0940015786号
 

壹、总则

一、为有效执行本署空巡勤务支持海域及海岸巡防任务,充分运用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以下简称空勤总队)支持之航空器,构成岸、海、空立体之巡护网,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署空巡勤务之执行,依据「内政部空中勤务总队筹备处支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执行空中侦巡协议书」(以下简称支持协议书)、空勤总队相关申请航空器规定、同乘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三、用词定义:

(一)空巡勤务:指登上航空器起飞执行各项勤务,包括例行勤务、紧急勤务、临时勤务及项目勤务。

(二)例行勤务:指事先规划排订一定期间之勤务表,照表执行之勤务。

(三)紧急勤务:系指现行走私偷渡、其它违法案件之查缉、人命救助及紧急事故之处理等勤务。

(四)临时勤务:非属紧急勤务,因临时需求,经申请程序或例行勤务异动程序申请航空器所执行之勤务。

(五)专案勤务:指本署暨所属机关、单位需航空器支持之各项演习、训练、视导、勘查、项目查缉、刑案侦查等具特殊性、个案性并经专案核准之勤务。

(六)飞行时数:指航空器自发动机开、滑行、起飞、降落至关之合计时间;若航空器未起飞,则不列为飞行时数。

贰、勤区划分

一、北部空巡勤区:包括本署海岸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海岸总局)北部地区巡防局第一(宜兰)、第二(北基)、第三(桃竹)及第十一(马祖)等巡防区之责任区域。

二、中部空巡勤区:包括海岸总局中部地区巡防局第四(中彰)、第五(云嘉)及第十二(金门)等巡防区之责任区域。

三、南部空巡勤区:包括海岸总局南部地区巡防局第六(台南)、第七(高雄)、第八(屏东)及第十三(澎湖)等巡防区之责任区域。

四、东部空巡勤区:包括海岸总局东部地区巡防局第九(花莲)及第十(台东)等巡防区之责任区域。

参、勤务编组

一、本署空巡中心负责海域、海岸空巡勤务之政策厘订、研究发展、勤务规划、协调、训练规划及装备筹备与维修等事项。

二、各空巡勤区空巡勤务之执行、协调联系、勤务督导、人员管理及考核等授权各该地区巡防局统合指挥办理。

三、本署分别于北部、中部及南部空巡勤区编组空巡勤务组(以下简称空勤组),常驻于空勤总队所属队基地执行各项勤务,其人员编组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指挥员:由各地区巡防局指派一人担任,负责综理空巡勤务之编排、协调、执行、督导及数据汇报等全般事宜,并得登机执行空巡勤务。

(二)勤务人员:由各地区巡防局自洋巡及岸巡单位各遴选三人担任,每日应维持洋巡及岸巡单位人员各一人轮执各项勤务,得视勤务状况酌增人力或短期机动支持人力担任。

四、东部空巡勤区暂不设空勤组,其勤务执行配合空勤总队航空器之调度,原则如下:

(一)航空器自北部空巡勤区起飞者,由北部空巡勤区空勤组负责执勤。

(二)航空器自南部空巡勤区起飞者,由南部空巡勤区空勤组负责执勤。

(三)航空器自花莲机场或台东机场起飞者,由东部地区巡防局派遣机动勤务人员登机执勤。

前项第三款机动勤务人员由东部地区巡防局指派兼任指挥员一人,并分别于第九(花莲)及第十(台东)等二巡防区责任区域内之洋巡及岸巡单位各遴选二人担任。

五、各空勤组经本署(勤务指挥中心或空巡中心)之指挥,始得跨越空巡勤区执行勤务;跨区执勤时并兼受所在地区巡防局勤务指挥中心及巡防区之指挥。

六、本署空巡中心人员得同乘指挥督导空巡勤务。本署所属机关、单位因业务需要,得协调空巡中心,派员同乘执行空巡勤务。

肆、空巡勤务人员遴选及训练

一、空巡勤务人员应具备下列四项资格:

(一)持有中华民国水上救生协会、中华民国红十字总会或中华民国海浪救生协会核发之救生员证照。

(二)持有依据「紧急医疗救护法」、「救护技术员管理要点」之初级救护技术员合格证照。

(三)经本署认定之水上求生训练合格。

(四)经本署认定之直升机吊挂及攀降训练合格。

二、未具前款资格担任勤务人员者,应于担任勤务人员一年内,完成所有资格所需训练并取得相关认证。

三、各地区巡防局应储训预备空巡勤务人员至少二人,随时递补及支持空巡勤务人力。

四、为落实空巡人员之教育训练以提升勤务效能,本署空巡中心应依需求办理训练规划及订定课目,由本署巡防处管制,交本署教育训练中心执行。

五、空巡勤务人员自行申请参加训练进修,应符合原建制机关(单位)相关荐报及经费补助法规;经同意参加者之经费补助由原建制机关(单位)负责支应与核销。

伍、勤务方式与勤休原则

一、勤务人员每日以轮班方式二十四小时常驻于各空巡勤区空勤总队所属队基地执行空巡、值班、待命等勤务。

二、勤务人员于值班或待命时,得依支持协议书,支持协助空勤总队相关勤务。

三、勤务人员勤休以连续执勤二十四小时、休息四十八小时,不分例假日。

四、勤务人员须按每月轮值表(格式如附件一)勤休及签到、签退。

五、空勤组人员之勤休、差假及轮值,由各空巡勤区空勤组指挥员报地区巡防局核定。

陆、例行勤务编排

一、本署例行勤务规划,依支持协议书第三点,视空勤总队航空器状况与本署及所属单位之需求,各空巡勤区每日一至二架次为原则。

二、例行勤务以一个月为单位,由本署空巡中心依需求协调空勤总队,预先排定,照表执行。

三、本署各地区巡防局应于每月二十日前,检讨提出次月例行勤务需求,报本署空巡中心汇整排定次月例行勤务表签核,于每月二十五日前送空勤总队等相关单位,副知本署勤务指挥中心、巡防处、情报处、各总局、各地区巡防局及各巡防区。

四、例行勤务之编排及执行,优先考量下列因素:

(一)各项项目任务。

(二)各项联巡勤务。

(三)加强治安重点海域及时段之侦巡。

五、例行勤务表排定后因应治安状况而有异动者,送由本署空巡中心协调空勤总队办理。

柒、紧急勤务及临时勤务申请流程

一、本署各单位因应紧急突发状况,需申请紧急勤务者,先以电话或传真径向本署勤务指挥中心申请(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三),经本署勤务指

挥中心审核后,向空勤总队申请派遣航空器支持,并实时通知该地区巡防局勤务指挥中心指挥空勤组出勤,副知空巡中心。

二、本署各单位因应临时状况,需申请临时勤务者,先以电话或传真径向本署空巡中心申请,经本署空巡中心审核后,透过由本署勤务指挥中心向空勤总队办理新增勤务申请或异动例行勤务申请,并通知空勤组出勤。

捌、应勤装备

一、勤务人员于执勤前应备妥相关个人求生装备、通信装备、搜证装备、侦测装备及救难装备等。

二、每航次勤务应携带装备,由空勤组指挥员视各别任务性质及装备妥善状况指定之。

三、所需应勤装备由本署制定并负责筹备、维修,勤务人员负责使用及保养。

玖、执勤准则

一、勤前:

(一)勤务人员应向当次航线经过之所有本署各巡防区询问治安状况,协调勤务配合及通信联络事宜,并作成纪录(格式如附件四)。

(二)带齐所有装备并确认妥善及检测电量。

(三)指挥员或其职务代理人应召集相关人员实施勤务提示,使空勤总队及本署执勤人员充分沟通及了解全般执勤概况。

二、勤中:

(一)上飞机时应立即开启GPS卫星定位仪,并注意电量及各项信息。

(二)每架次于起飞及落地时,同乘勤务人员均应向本署及地区巡防局勤务指挥中心通报,并接受其在线指挥及管制。

(三)勤务执行,应随时注意可疑征候,并请机长配合前往查看,如遇机长拒绝,应询其原因并记录于机上通联纪录备查(机上通联纪录格式如附件五)。

(四)勤务执行,应随时与所在巡防区构联,询其辖区治安状况并记录之;每十五分钟应与本署勤务指挥中心通联报告飞机位置,询其治安状况并记录之。

(五)勤务执行,应遍及海域、海岸辖区,有效发挥岸、海、空三度立体侦巡功能。

(六)临空状况处置:

1.定位:运用GPS卫星定位仪,于现场正上空标定经、纬度坐标。

2.通报:发现可疑违法情况应通报本署及地区巡防局勤务指挥中心及巡防区,以岸际雷达锁定目标,再与在线巡防舰艇构联及引导处置应变。

3.搜证:全程摄影、录像搜证,注意拍摄GPS卫星定位仪显示之时间及坐标。

4.运用机上装备:如航空器装有固接搜证、扩音器、探照或吊挂设备,应充分运用。

5.监控:全程掌握并随时通报后续动态。

6.记录:全程记录人、事、时、地、物。

三、勤后

(一)返航后填写勤务数据应包括任务完成报告单(格式如附件六)、航迹纪录、通联纪录及搜证数据等,应力求详尽,并交空巡勤区空勤组指挥员汇整。

(二)各空巡勤区应于勤务执行完毕后,将当日相关勤务执行情形汇报本署空巡中心及地区巡防局,副知本署勤务指挥中心。

(三)执行空巡勤务所获搜证数据,应立即送交该管巡防区处理。

(四)各空巡勤区于次月五日前应将前月勤务资料? 集成册,分送本署空巡中心及地区巡防局。

拾、督导考核

一、各空巡勤区空勤组指挥员负勤务督导之责,本署及地区巡防局应定时、不定时派员至各空巡勤区空勤组进行勤务督导。

二、指挥员及勤务人员到、退勤均应按时签到及签退。

三、考核作业:

(一)本署空巡中心编组人员,由空巡中心主任实施初考、覆考(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列管。

(二)各空巡勤区空勤组编组人员(固定支持之指挥员及勤务人员),由各该勤区地区巡防局实施初考(签署)、空巡中心主任实施覆考(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列管。

四、考绩作业:

(一)纳入空巡中心编组人员,由空巡中心主任按年度考绩绩等分配比率限制实施初(覆)考建议(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办理。

(二)本署海洋巡防总局及海岸巡防总局纳入各空巡勤区空勤组编组人员(固定支持之指挥员及勤务人员),由各该勤区地区巡防局实施初考(签署),送空巡中心主任按年度考绩绩等分配比率限制实施覆考建议(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办理。

(三)空巡中心主任对纳入编组人员之考绩绩等具实质建议权,各纳入编组人员之考绩绩等不列入原建制单位计算。

五、奖惩:

(一)纳入空巡中心编组人员,由空巡中心每季检讨办理。

(二)纳入各空巡勤区空勤组人员,由各该地区巡防局每季检讨奖惩建议,送本署空巡中心审查后并案陈核。

(三)本署空巡中心及各空巡勤区空勤组军职人员之年度配点(C点)、团体绩点(B点),由空巡中心统一控管运用。

(四)本署空巡中心得对各空巡勤区空巡勤务绩效办理评比、检讨及奖惩作业。

拾壹、附则

本作业规定未规定事项,适用本署其它勤务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