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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修订《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27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
  自1983年开展创建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活动以来,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取得很大进展。为了更好地体现化学工业的特点,进一步促进化工系统企业升级和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充实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验收标准,经研究,决定对(83)化生字第160号《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中有关工业卫生内容进行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化工清洁文明工厂标准部分
  第4条修订为:车间和作业场所中有害物质(毒物、粉尘)监测点合格率在85%以上。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第5条修订为: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采取消声或隔音装置,噪声监测点的合格率在75%以上,经过治理后的环境噪声控制在85dB(A)以下。

  二、六好企业标准部分
  第16条修订为: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劳保措施项目得到落实,费用有保证。职业病基本得到防治。认真执行《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企业内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修订后的条款自1991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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