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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5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3月25日
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
  为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现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齐: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每月746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705元;三级伤残津贴每月663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62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332元(鳏寡抚恤金每月415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249元(孤儿或孤身抚恤金每月33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最高额829元。
  3、生活护理费:鉴定为完全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691元;鉴定为大部分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553元;鉴定为部分依赖等级的生活护理费每月415元。
  二、凡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33元。其中未达到本意见第一条所列标准的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补齐后再分别增加33元。
  三、原已享受生活护理费但未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护理依赖等级须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按复查鉴定后等级结论重新确定享受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按上述意见执行,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各县(市)、马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自行确定。
  六、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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