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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 2004-11-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是指对本市管辖的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

  二、第九条修改为'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项目,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下的项目,应当到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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