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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应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04 生效日期: 1990-09-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65号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交纳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1988年6月28日《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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