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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总册内国有土地委托管理、经营、改良利用、租赁及借用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5 生效日期: 2005-10-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国防部劲势字第0940013685号

一、国防部为扩大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基金收入来源,并增进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总册内国有土地(以下简称眷改土地)未标脱前之管理维护效益,依国军老旧眷村及不适用营地之国有土地标售或处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7条规定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国防部指定所属总政治作战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本作业要点所定之眷改土地委托管理、经营、改良利用、租赁及借用等事项,必要时得指定相关总(司令)部协助办理。

三、依本作业要点办理委托管理、经营、改良利用、租赁及借用之眷改土地,以无人居住之空置土地为限。

前项委托经营、改良利用及租赁之眷改土地,属于眷改计划中标售处分者,以估价列标2次以上仍未标脱者为限。

四、本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办理眷改土地之委托经营及改良利用,必要时得优先交由适合之政府机关办理。

前项委托经营及改良利用应以契约订之。

五、中央政府各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为改善整体都市景观或增进公共安全等目的,得向本局申请管理辖区内之眷改土地。

前项申请应拟具管理维护计划书,叙明土地标的、使用现况、委托管理理由、管理维护方式及预期效益等事项,经本局同意后,以契约订之,其整地、管理维护等各相关费用应由各申请之机关、政府及公所自行负担。

六、借用眷改土地者,应拟具借用计划书,叙明土地标的、使用现况、借用期间、使用项目、管理维护计划等事项,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契约订之。

前项借用之眷改土地,应以从事公务、公共及公益活动使用者为限,不得供建筑使用及为任何收益或妨碍国军老旧眷村改建计划之执行。

借用期限为2个月,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

各级行政机关依前项规定借用眷改土地,期间在7日以下者,得以公函径向本局提出申请,免拟具借用计划书。经审查同意后,应于同

意借用公函内叙明借用规定及土地返还等事宜,免签订契约。

七、眷改土地出租之方式,包括径予出租及标租。

以径予出租方式办理时,由承租者拟具租用计划书,叙明土地标的、承租期间、使用项目、投资改良方案、财务计划等项目,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契约定之。租金以承租眷改土地当期公告地价总额年息百分之10计收。承租期限视个案订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2年。

以标租方式办理时,投标者应先拟具租用计划书,经本局审查投标者资格及租用计划书同意后始得参与公开招标。租金底价以标租眷改土地当期公告地价总额年息百分之8 计算,依最高标价决标,并以实际得标金额计收。承租期限为1年,租期届满时,得标人得提出续约申请,经本局同意后办理,续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局得事先指定眷改土地之用途再办理标租,其办理方式依前项之规定,但投标者无须提出租用计划书。

八、同一眷改土地,有2人以上申请借用或承租时,以申请承租者优先。同时申请借用或承租时,以所申请使用项目较符合国军老旧眷村改建计划之效益者优先。

九、办理眷改土地委托经营、改良利用及租赁之收益循特别预算程序纳入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基金,所需委托作业费、整地费、税捐等相关费用亦由国军老旧眷村改建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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