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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2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1992]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部《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保价运输收入资金用于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2条 保价运输设备投资主要用于保障行包、货物运输安全,改善服务条件及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需用的设施、装备等。即防火、防爆、防盗、防湿、防腐、防破坏的安全设施,改善和加强安全管理的报警、监控、检测、计量、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搬运设备,以及仓库、雨棚、站台、货位硬面、营业服务设施、保价业务用房屋、事故勘察处理器材、保价宣传器材等设施和装备。各铁路局要严格按规定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和国家控购商品,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范围,挪用、挤占资金。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3条 铁道部安排部留保价收入部分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铁道部安排项目”),列为铁道部更新改造计划铁路局管理项目。铁路局安排部拨周转金部分的项目。


  第4条 铁道部安排项目主要解决涉及全路性的问题。


  第5条 各局要严格按铁道部安排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自行变更。如需变动应报部审批。

  各局转发铁道部安排项目计划需抄报铁道部计划司、保价运输办公室核备。


  第6条 铁道部安排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各局于每年七月、十二月末前,列表报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

  各铁路局(包括分局)周转金部分安排项目计划执行的主要情况(项目数、投资额、规模及主要内容)于当年十二月报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

第四章 近远期规划

 

  第7条 铁路局客、货运处应根据设备现状及保价费收入情况,按铁道部安排项目、铁路局安排项目,分别做出近、远期规划。远期规划为五年,近期规划为三年。


  第8条 近、远期规划应根据部、局有关客货运输的发展战略、生产布局、投资结构、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统筹考虑。要协调各项资金的投向,各有重点,有所区别。要明确各个时期的建设目标,要解决什么问题,要达到什么水平。编制近、远期规划应注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行包、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规划应有具体项目表和文字说明。具体项目表应包括项目名称、车站名、车站等级、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效益、总投资额、建设年度等。文字说明应包括现有设备状况,年度发、到、中转办理量,最高月的日均办理量、前5~10年递增率等。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时,应说明相关技术、设备现状,包括台数、型号、已使用年限等内容。

  近、远期规划还应说明有无电气化、复线改造等情况。


  第9条 近、远期规划由各铁路局客、货运处提出,计划处归口,单独报部,一式四份,铁道部计划司、保价运输办公室各两份。由部核准后下达。批准的规划应做为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并可提前做好前期工作,以便分别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10条 各铁路局要以近、远期规划为依据,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


  第11条 铁道部原则上不安排单项总额不足30万元的项目。单项总额超过120万元的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30~120万元的项目直接提报。

  直接提报的项目应附下列内容:

  (1)建设根据及理由;

  (2)建设规模、工作内容;

  (3)投资估算;

  (4)经济效益;

  (5)平面位置示意图。


  第12条 对保证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如监控、防火、防爆系统等,应在提报年度建议计划的同时,提出2~3个设计方案,经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审核后下达计划。


  第13条 铁路局安排的工程项目单项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和购置项目单项总额在25万元以上的,需报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备案。


  第14条 项目建议书

  凡需向部提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在每年六月末提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报部保价办公室,审核后批复。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以文字叙述为主,并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

  (2)建设规模、工程内容;

  (3)建设条件;

  (4)投资估算以及部、局投资分摊比例;

  (5)建设进度安排意见;

  (6)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效益。


  第15条 每年九月末以局文提报下一年度铁道部安排项目的年度计划建议,一式三份,报部保价运输办公室。


  第16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的管理,监督工程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工程项目一律实行限额设计,投资包干。工程竣工后,经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17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1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凡前发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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