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粮储[199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广东省粮食储备局,内蒙、青海、西藏、陕西省商业(务)厅:
为了适应粮食价格和经营放开的新形势,管好管住国家粮油库存,特制定《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附件: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国家库存粮油,确保国家粮油数字准确、帐实相符,为国家对粮油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发[199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关于“要切实加强国家粮油库存的管理,确保帐实相符,安全储存”的精神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
(一)县一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该部门负责粮油储存业务的主管负责人。
(二)库一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国家粮油仓库、转运站、粮管所(站)、粮油(食品、饲料)加工厂、粮食供应(销售)门市部(店)等单位主任(所长、站长、厂长、经理)和该单位主管粮油储存业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主要是县、库两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对任职期内所管理的国家粮油库存的帐卡和实物进行移交。
实物包括:国家储备库存,地方储备库存,平价周转库存,国有企业的议价库存。企业代存的粮油也在交接范围。
帐卡包括:统计帐、会计帐、保管帐和保管卡片。
第四条 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由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进行,并与任期目标审计考核相结合。交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库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要清查本库(所、站、店、厂)的粮油实物及帐卡。县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要全面清查本县(市、区)所辖库(所、站店、厂)的粮油实物及帐卡。清查方法是:
1.清查帐目
清查、核对库(所、站、店、厂)内的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报表是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报表、帐目核对。
逐一核对货位卡片。
2.清查实物
对库存粮油要分货位或批次,核查库存性质、品种、数量和质量,并与帐表对照,分别计算是否相符。
对散存的粮油,主要采用测量计算的方法进行,即对被清查的粮油,测量计算体积,并按照检验取样的方法,逐仓逐货位扦样,测定容量(密度),最后计算出库存数量。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品种、不同年份、不同入仓方式,经多次试验界定科学合理的测量计算允许误差范围,使核货数字尽可能接近实际。对测量计算结果与帐卡数字之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的,按帐实相符处理。
对数量较小、不便测量计算或发现问题的货位,要对所存粮油进行过秤清查。
标准袋包装的粮食,可抽样检斤,点包计算。
(二)查清帐目的实物后,向移交接收人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当时、当地的粮油库存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存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档案。
第五条 对离任交接中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其中因正常损耗引起的减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除此以外的帐实不符问题,属于贪污盗窃的经济案件,要报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擅自动用国家储备库存的,要向国家粮食储备局报告,除限期归还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予以处理;属于管理不善发生的损失损耗,责任人要予以赔偿,属于溢余要说明原因,按财务手续及时入帐。对离任交接中查出的问题在未处理完毕前,不得办理交接和调离手续。
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问题,由接任方负责查处。但对重大的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接任方要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清查库存时如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按审计规定办。
第七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第八条 省、市(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国家粮油库存是否实行离任交接,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规定。粮油保管员调离岗位的离任交接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