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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补助购藏客家相关图书资料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客会企字第0930008903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促进客家知识体系之发展,强化客家学研究之基础,特订定本会补助购藏客家相关图书资料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设有客家学院、客家研究相关系所、客家研究机构或开设客家相关课程之大专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需购藏客家相关图书资料者。

三、补助项目与原则:

(一)本要点补助项目包括:

1.客家相关图书资料之购藏经费。

2.因购藏该批客家相关图书资料所新增之必要性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3.制作客家相关图书资料馆际联合目录所需经费。

(二)本要点所称图书资料包括:

1.图书:普通图书、参考工具书等。

2.连续性出版品:期刊、报纸、丛刊、政府公报及年报等。

3.小册子、新闻剪辑资料。

4.视听资料:录音带、录像带、CD、VCD、DVD等。

5.电子出版品:网际网络出版品、线上数据库、电子书、计算机文件等。

6.其它各类文献资料及研究报告,包括施政计画、业务报告、专题报告、出国报告、委托研究报告、自行研究报告、会议论文集、研讨会实录、参考资料及文宣资料等。

(三)所购藏之图书资料如有善本、珍本、孤本或绝版等情形而须影印者,申请单位请提出书面说明,并自行取得使用权。

(四)结算之计画总经费若低于原提出申请之总经费,本会将依计画总经费为补助款上限。

(五)期刊购置经费比例以不超过总补助经费百分之三十为原则。

(六)同一申请单位,每一年度以补助一次为原则。依本要点接受补助尚未结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请,如再提出申请者,不予受理。

四、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应于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凭),以公函检具下列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乙份。(如附件)

(二)计画书十份。计画书内容请参酌下列项目:

1.计画名称。

2.计画缘起。

3.计画目标。

4.购藏策略之规划。(采购项目、所新增之必要性相关工作、制作客家相关图书资料馆际联合目录之工作内容及所需经费应尽可能明确。)5.既有相关图书资料及设备之运用情形。

6.所购藏之客家相关图书资料运用推广之规划及其预期效果与影响。

五、审查方式:

申请案由本会就申请单位之资格、表格之填写及检附文件是否完备,行政审查符合规定者,由本会客家学术发展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签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以书面通知各申请单位。

六、经费拨付及核销:

(一)已设置校务基金者,应于收到本会同意补助函后,提出拟购书单并检具领据,注明补助款拨款资料(户名、银行及分行名称、帐号),以公函向本会请款,并依政府相关法令办理核销,至迟应于当年度12月20日前将总经费支出明细表、购藏清册(含图书编目号)及财产物品登录列管清册,送交本会核销。

(二)未设置校务基金者,应于收到本会同意补助函后,提出拟购书单并检具领据,注明补助款拨款资料(户名、银行及分行名称、帐号),以公函向本会申请暂拨付核定补助金额之二分之一,并于计画执行完成后30日内(至迟应于当年度12月20日前)检具尾款领据、总经费支出明细表、购藏清册(含图书编目号)及财产物品登录列管清册,送本会核销;并将原始凭证(相关帐簿、凭证等)保留10年,以供本会及相关单位查核,本会认为原始凭证有送会核销之必要时,亦得请受补助者提送之。惟若计画实际支出全数由本会补助者,结案时应将原始凭证送本会核销。

前项所称设置校务基金者,以依据「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设置者为限。

七、注意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于接获本会函复同意补助20日内,应填具分季工作摘要、进度表及计画执行进度考核表,并以公函、传真或电子邮件送交本会,俾办理追踪管制事宜。(详如附件本会推动补助购藏客家相关图书资料计画督导评核要点)。

(二)补助经费以立法院通过之预算额度为上限,若预算额度有所增删,则核定之补助经费将依比例调整。

(三)本项补助款为经常门预算,不得用于土地取得(含租赁)、建筑物兴修建及设备购置费用等,并应依预算执行相关法令办理。

(四)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五)受补助单位购藏之图书资料应符合其原提之采购项目规划范围,本会必要时得进行查认,如有与采购项目不符者,应按图书定价缴回补助经费。

(六)经核定补助款之申请案,必须于当年度12月20日前办理结案,如逾期请款,且未事先报本会核备者,视同自动放弃。

(七)受补助单位应于由本会补助购藏之图书资料适当位置,加盖由本会补助购藏字样戳章。

(八)受补助单位如有违反本要点规定或相关法令,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追缴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且于二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

(九)有关所得税扣款部分,由受补助单位依规定处理并负其责任。

(十)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本会恕不退件。

(十一)本要点未尽事宜,依政府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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