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啤酒、汽水扣除包装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13 生效日期: 1990-08-1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啤酒、汽水产品如何扣除包装计征工商统一税以及所谓汽水的范围解释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准予扣除包装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啤酒、汽水产品,应仅限于玻璃瓶装的啤酒、汽水。
  二、所谓“汽水”是指加入二氧化碳,不含酒精或含酒精度不超过1%的液体碳酸饮料。
国家税务总局
1990.08.13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