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在十堰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5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十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十价重[2002]162号

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


  为了推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良性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尽快适应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先治污、后调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能交(2002)119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以及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能交(2002)297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要求,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在十堰城区(含茅箭区、张湾区、白浪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自开征之日起在自来水价格基础上加0.25元/吨,按自来水实际用量计征。由市自来水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水厂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市污水处理厂,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二、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市政园林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但对超标排放的污水,仍然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市自来水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水厂要严格按规定随水费据实征收,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查,发现问题,将依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水价调整后,随水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水资源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