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一字第09304803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府教一字第093048038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城市外交及促进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国际化,鼓励外国人来本市学习中文,本平等互惠原则,特订定本要点。
二、凡外国人申请本市促进国际交流补助金(以下简称本补助金)者,除依教育部外国学生来华留学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外,悉依本要点办理。
三、本要点所称外国人系指未具侨生身分,且不具中华民国国籍(以下简称本国)之外国人。
四、本补助金经费由本府或相关民间团体、基金会、企业提供,补助名额视经费情形而定,名额暂定为每年十名为原则。
五、本补助金为每人每月新台币二万五千元整,补助金之核给每次以六个月为原则,每人受补助以一次为限。
六、申请本补助金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本市姊妹市之市民或学生,有意愿来本市学中文,且未获本国其它奖助学金者。
(二)本市姊妹市之市民或学生,已在本市大学附设之中文教学机构就读,且未获本国其它奖助学金者。
七、申请本补助金者,应检附本市姊妹市市长之推荐函。该市若推荐二人以上,应排列优先级。
八、本补助金之核给作业程序如下:
(一)本补助金委托设于本市之大学附设之中文教学机构受理申请,本府及各中文教学机构应于公开受理申请前公告各有关规定。
(二)本补助金由本府教育局组成审核小组审核。
(三)受委托之中文教学机构制据送提供本府或提供补助金之民间团体、基金会、企业请款,并于办理完毕后,检具受补助学生印领清册及缴回余款,函送本府或提供补助金之民间团体、基金会、企业核销。
(四)受补助学生应办理学生平安保险。
(五)同一国籍受补助学生人数宜酌予限额,使受补助学生之国籍益加普及。
九、撤销或停发补助金:
(一)受补助学生于补助期间每个月缺课(含请假)逾十小时,或成绩低于八十分者,撤销当月或其下学期补助资格。
(二)受委托之中文教学机构如有前述情形或违反校规撤销或停发本补助金,应于撤销或停发事实发生后函送本府或提供补助金之民间团体、基金会、企业,并副知本府教育局。
十、受补助学生每周选课至少十小时以上,以就读团体班为原则,如就读教师与学生一对一个别班,其较团体班所增缴之学杂费,应由受补助学生自理,并保证受补助期间须在学。
十一、申请本补助金者于本补助金经核定后,不得申请延期或保留。受补助学生得接受提供本补助金之民间团体、基金会、企业及本府各项活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