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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0 生效日期: 1990-07-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我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各种自然的、人为的灾害时有发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暴发流行。为了及时沟通信息,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医疗救护,尽可能的减少因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及疾病暴发流行造成的损失,使人民群众在困难的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的报告
  下列伴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及有关部门。
  1.凡重大灾害、突发事件、事故造成一次伤亡50人以上或人员伤亡在50人以下,但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如涉外事件等)。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旅游开放城市10天内发生人间鼠疫续发病例;其它地区人间鼠疫暴发5例以上,并危及相邻省、区、市,需要采取联防措施的。
  3.旅游开放城市在10天内发生200例以上霍乱病例或出现5例以上死亡;其它局部地区在短期内发生霍乱大流行,危及相邻省、区、市,需要采取联防措施的。
  4.其它法定传染病在短期内大面积暴发流行,超出所在省、地、市控制能力的。
 5.发生50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1次造成千人以上毒气或毒物及其它理化致病因素造成的中毒事故的。
  上报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发生原因以及当地组织救护的领导、人员、救治能力、采取措施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二、处理程序
  1.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疫情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救护力量或专业防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护和疾病防治。
  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2.省、地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有关负责人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救治和组织协调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卫生部。
  3.重大疫情及中毒事故在组织救治的同时,要组织专家尽快到现场查明原因,并提出报告。如属破坏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等部门。
  4.卫生部按规定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和将中央及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迅速传达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5.疫区处理
  疫区处理和疫情的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执行。
  
  三、组织协调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的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及消、杀药械和急救用交通工具的联系。
  2.按国务院决定由卫生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卫生部接到伴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疫情后,如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需由卫生部予以协调,将指定有关司局派出人员和组织专家赴现场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救护和疾病防治的领导组织及技术指导工作。
  3.卫生部有关司局对应急工作的分工:
  (1)办公厅负责组织联络和传递信息工作。
  (2)医政司负责对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专家的选派。
  (3)防疫司、地病司负责有关传染病的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和有关专家的选派。
  (4)卫生监督司负责对重大中毒事故和理化因素所致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和有关专家的选派。
  (5)药政局负责生物制品的储备和供应及国外无偿援助的救援药品检验工作,负责与国家医药管理局研究编制常用应急医疗抢救用药目录,落实生产计划和供应单位。按国务委员李铁映的指示,急救用药品、医疗器械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储备、调拨和供应。
  (6)爱卫会负责急需的消、杀药品的联系工作。
  (7)医政、防疫、地方病、卫生监督司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商有关单位,建立参加应急医疗抢救和疫情处理工作备选专家联系网络,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派出所需专家。
  (8)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的疫情发布和公开报导由卫生部按有关规定归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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