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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7 生效日期: 2006-03-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春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0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防控目标
  (一)指导思想。我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以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防治、科学防控、群防群控的方针,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有目标、有重点、分阶段,狠抓强制免疫、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努力提升我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能力,实现春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目标,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防控目标。实行行政领导和业务部门双轨目标责任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周密部署,积极行动,严格督查,加强落实。通过实施春季集中免疫,加强疫情监测,严格检疫监督,严格疫情报告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密度达到100%的要求,确保免疫合格率达到70%以上的要求,有效地防控我市的重大动物疫病。
  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
  各区要在2006年4月15日前,全面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工作。
  (一)抓好集中免疫工作。规模养禽场要在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要在村级动物防检员统一组织下,集中免疫。
  (二)抓好其他禽类的免疫工作。各区要注意做好辖区内鸽子及其它禽类的免疫工作,并对所有动物园合法捕捉的野禽及饲养的禽鸟类全部进行免疫。
  (三)抓好强化免疫工作。各区要抓好新进栏畜禽的基础免疫和种畜禽的强化免疫工作,特别是对超过免疫有效保护期的畜禽要及时进行补针。对饲养期超过2个月的肉鸡、肉鸭要及时进行加强免疫。对跨省调运牲畜及非屠宰禽类的,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三、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一)市疫控办要实行实时检测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开展各区免疫效果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农业部门要把免疫抗体监测作为开展免疫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实验室和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的作用,提高监测频次和密度,做到面上监测和重点监测相结合,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相结合,常年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对动物疫情进行实时监测。
  (三)卫生部门要做好禽流感高危人群的定点监测,完善预警机制,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从事家禽饲养、屠宰、加工等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四)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疫情春防监测计划。
  (五)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工作,确保防疫工作落实到位。
  四、完善动物免疫档案
  免疫证明和免疫记录是免疫工作检查的主要依据。各区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完善免疫记录和档案,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品种一栏”的要求,做到养殖户有免疫证明,镇、村和养殖场有免疫记录档案。对规模畜禽饲养场,要监督其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和免疫记录;对散养畜禽,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做好免疫记录,发放免疫证(卡),并由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集中免疫结束时,各镇(街道)、农场要建立区域范围内所有畜禽的免疫档案。
  五、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农业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出栏、出售的畜禽,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对于集中屠宰、交易的畜禽,必须驻场(点)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须达100%。要严格实施检疫报检制度、准调证明管理制度、检疫证明公示制度、检疫承诺制度和检疫标识等五项制度。
  工商、卫生、贸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各相关部门要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各类畜禽交易市场、冷库、超市、餐饮食堂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走私畜禽及其产品和贩卖、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未经检疫或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流入消费环节。
  航空、铁路、交通、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严防国内外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流入我市或从我市过境。
  六、强化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一)严格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各区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系统,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检员的防控作用,延伸防疫网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
  (二)重视举报疫情的核查工作。各区要设立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按照农业部对举报动物疫情核查工作的要求,及时组织核查每一起举报疫情,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
  (三)完善疫情应急机制。各区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厦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应急反应机制,继续加强应急预备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质储备制度和保障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及时报告疫情,准确上报数据,快速确诊疫情,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七、明确工作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防控工作中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在春防工作中,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明确岗位责任,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防控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各区要建立督查制度,结合春防进度,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补缺补漏,确保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的实现。市农业局、市疫控办要继续实施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对各区春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同时,市效能办要会同市疫控办于4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春防工作大检查,对春防工作不到位的,将责令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动物疫病检测网络。各区要加快重大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建设,加速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工作,争取在年底前能够独立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血清学检测。
  (四)加强防护,确保防控人员的健康安全。各区要加强兽医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一旦发生疫情,要对应急处理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处置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防控人员健康安全。
  (五)落实保障,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和疫苗配套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禽流感防治专项应急储备资金制度,增加对防疫经费的投入。农业部门要继续抓好疫苗、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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