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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运动场地委托经营自治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436-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436-0号令修正公布全文10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扩大民间参与,委托经营市立运动场地,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府得委托公司、合伙或独资之工商行号及自然人、法人、机构或团体,经营管理本市运动场地。

第3条 本市运动场地委托经营管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委托经营时,本府应将委托事项、委托期间、受托资格、应征期限及评选标准等事项载明公告之。

二受托经营者应就运动场地之场务管理、维护管理、推展计画及回馈金提拨等事项提供计画书。

三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由本府筹组评选委员会评选之。

第4条 委托经营之期限,每次不得逾十年。续约者,应于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检附评估报告、绩效说明提出申请,经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新约。

第5条 回馈金应专款专用于运动场地之修建与维护及培训本市选手。

第6条 受托者之权利义务如下:

一权利

(一)受托者得设置贩卖部及文化物品展售区,设置计画应先征得本府同意。

(二)受托者于受托期间得在适当地点设置标志,其设置地点、规格,应先送本府核备。

(三)得对使用者酌收清洁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应明订于计画书内。

(四)其它依委托契约所得享有之权利。

二义务:

(一)管理及维护本馆设施,并随时保持馆内及外围之清洁。对于馆内之设施、建物须经本府同意后方得变更或增设。

(二)本馆设施因人为破坏管理不善导致之损坏等由受托者负责。

(三)对本府办理之活动及本市代表队集训,应免费提供配合办理。并负有推动单项运动之义务及提供六十五岁以上之市民免费使用。

(四)其它依委托契约所负之义务。

第7条 受托者每年年终应检附该年度之营运成果及下年度之营运计画书送本府核备。本府每四个月检核受托者营运。必要时随时查核。

第8条 受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时,本府得解除契约:

一违反委托契约者。

二规避、妨碍或拒绝本府监督者。

三变相办理与运动无关之活动者。

四擅自将受委托业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人经营者。

五违反其它相关法令规定者。

第9条 契约期满、终止或解除,受托者应于三十日内将运动场地归还本府;有毁损、灭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10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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