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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4]543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重新审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报告》(三价字[2004]60号)收悉,经研究,不同意调整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其理由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原则上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税费中解决,为弥补城市建设费用的短缺,国家暂时保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2003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施行。各市、县不宜将所有城市基础设施管理费用全部向报建单位(个人)分摊,增加建设单位负担。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应严格按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文规定执行。
  此复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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