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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12-15 生效日期: 1978-12-15
发布部门: 化工部
发布文号: [78]化矿字第10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统一工作内容和要求,适应化学矿山生产发展的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指矿山建成正式移交生产以后,为满足开采和继续开拓延深至开采完毕提交闭坑报告所进行的地质工作。



    第三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矿山企业生产的基础工作。它的基本任务是在矿山生产过程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地质工作,提供保证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的地质资料,监督采掘作业对资源的合理开发,进行地质研究,尽可能延长矿山寿命。其具体任务是:

  1.在地质勘探和基建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生产地质工作,进一步掌握矿床地质构造、矿体(层)的赋存条件和矿石质量,提高储量级别,及时提供采掘(剥)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参与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和采掘(剥)设计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充实和修正地质资料,指导施工。

  2.根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料方面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政策,要加强对矿石开采贫化损失的管理,监督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监督矿石类型、品级、品位的合理搭配,稳定供矿质量。

  3.按照正常的采掘程序要求,对矿山按勘深程度的各级矿产储量和按准备程度的三级(露天为二级)矿量定期进行计算分析,掌握变动情况,监督采掘(剥)比例关系。

  4.进一步探明地质勘探阶段未探明和生产勘探中新发现的边部、深部的小型矿体(层)、矿角、矿边的赋存情况及其与主矿体的关系,以保证采掘(剥)工程的合理布置和延长矿山寿命。

  5.开展矿山水文地质工作,研究矿床水文地质动态变化,查明影响露天和井巷的各种充水因素,及时提交水文地质资料,协助安全和生产技术部门拟订防排水和排洪措施。

  6.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影响矿山安全的地质构造、露天边坡滑动规律、地压活动范围和由于矿床疏干、开采所引起的地面塌陷等工程地质条件,以保证采掘(剥)工程和其它工业工程的合理布置和施工安全。

  7.总结地质勘探和生产地质工作经验,进行探采对比,开展地质科学研究,以生产地质经验验证地质勘探成果,丰富地质科学理论,不断提高生产地质技术水平。

  8.认真收集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地质资料,及时编制矿区、矿井和中段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应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地质、测量和采矿专业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

第二章 生产地质工作


    第五条 生产地质工作按采掘(剥)程序、井下划分为开拓地质、采准地质和回采地质三个时期。露天划分为开拓地质和回采地质二个时期。各时期在上一时期地质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近期生产区段内的地质构造、矿体(层)形态、产状、厚度、矿石的品种、类型、品级、质量、技术加工特性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各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如下:

  1.开拓地质是指自提供开拓延深工程初步设计资料起至开拓地质报告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开拓工程设计资料和编制开拓探矿设计。

  (2)及时收集整理开拓时期的各项地质资料,指导开拓工程施工。

  (3)编制开拓地质报告(开拓地质报告内容见附录三)。

  2.采准地质是指自提供采准初步设计资料起至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采准工程设计资料和编制采准探矿设计。

  (2)及时收集整理采准时期的各项地质资料,指导采准工程施工。

  (3)编制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内容见附录四)。

  3.回采地质是指自提供矿块(台阶)回采设计资料起至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矿块(台阶)回采设计资料,并及时收集矿块(台阶)采掘(剥)工程所揭露的地质资料,指导生产。

  (2)监督资料的充分合理利用。

  (3)编制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内容见附录五)。

  4.矿区、矿井或中段即将开采完毕时,地质测量部门应参与编写闭坑报告。



    第六条 生产地质勘探网度的选择,取决于矿床地质特征和采矿方法的要求,一般应尽可能在原有地质勘探网度的基础上加密,具体网度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生产地质勘探,应充分利用采掘(剥)已有工程,并使探矿工程尽量为今后采矿所利用。可根据矿床复杂程度、施工技术条件等,选用坑探、槽探、浅井探、钻探和深孔凿岩机探 矿。



    第七条 生产地质各个时期探明储量的级别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般井下开拓工程设计C级以上,采准工程设计B级,回采工程设计A级,露天开拓工程设计B+C级,回采工程设计A级。矿床类型复杂的,井下开拓工程设计C+D级,采准工程设计B+C级。回采工程设计A+B级,露天开拓工程设计C级,回采工程设计B级。

  地质储量的分级条件,原则上根据原国家地质总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总局、石油化学工业部联合发布的《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执行,但各矿必须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及采掘(剥)工程对矿体(层)控制程度的要求,对储量分级条件作具体补充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矿山企业,都必须加强水文地质工作。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详细观察和研究矿坑涌水(突水)现象,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系、岩溶分布规律和塌陷区大气降水的渗透规律、预计露天采场和坑道涌水量,以满足采掘(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取样工作。取样种类一般分为:①矿物取样,②化学取样,③技术取样,④技术加工取样。所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取样方法及取样规格,应经过试验研究确定。



    第十条 化学样品的加工程序和样品的化验分析应按部颁标准进行。样品分析一般包括普通分析、组合分析和全分析三种。普通分析和组合分析要分析的项目,可根据各矿为满足选矿和加工单位的需要具体确定。全部生产勘探样品的化验分析结果都要分期、分批进行内部和外部检查,内部检查样的数目不得小于3%至5%,外部检查样的数目不得小于2%至3%。全部样品的副样要妥善保存,一般在本中段闭坑报告批准后才能处理。

  化学分析允许误差范围暂按原地质部《化学分析偶然误差(草案)》执行。



    第十一条 地质编录一般分为原始编录和综合编录。为了及时准确地提供各个时期地质综合资料,必须认真贯彻“边施工、边编录、边综合研究”的工作方法,全部编录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才能作为正式资料使用。

  地质编录工作,必须在统一认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局(矿)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编录规程,以保证编录质量。一切探矿、开拓、采准和切割工程、回采工作面,均应按规程要求进行素描编录,全面正确反映工程所揭露的地质现象。



    第十二条 储量计算是全部地质资料室内整理的最后阶段,所探明的各级储量是地质工作的主要成果,是矿山企业编制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的依据。储量计算所用的各种参数应以实测为准,储量计算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储量计算方法,各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矿山生产和开拓延深的需要,矿山地测部门应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在原有地质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生产地质勘探设计(生产地质勘探设计内容见附录二),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签署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年、季、月的生产地质探矿工作计划,应根据生产勘探设计总体要求,充分考虑采掘(剥)工作的需要和可能,分别纳入年、季、月采掘(剥)技术计划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生产地质探矿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和计划进行,未经批准和没有施工设计的工程不准施工。每项工程的开工、停工变动和竣工验收要经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为了加强生产探矿工程的施工管理,各矿山企业应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一切探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技术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有关地质勘探技术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地质勘探工作,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地质、测量、采矿三个专业的人员协同完成。其具体分工范围是:

  1.地质专业 负责编制生产勘探设计和年、季、月生产探矿计划、槽、井、钻探工程的施工技术组织和管理,掌握探矿进度,检查和验收探 矿工程质量,收

集原始地质资料,编制综合地质成本资料。

  2.测量专业 负责生产地质探矿工程的定点、给点、质量检查验收和竣工实测,并提供有关测量成果,以满足地质专业编制地质资料和探矿设计的需要。

  3.采矿专业 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将生产探矿工程纳入采掘(剥)技术计划,负责探矿工程的施工技术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地测部门应指定专人对矿产储量动态定期进行计算和统计分析,至少每年计算一次矿山保有储量,研究储量变动原因和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矿产储量表》和《化学矿山生产地质专业报表》(表式见附录一),认真管理好矿山资源储量。



    第十七条 各矿山企业应切实加强生产地质技术管理,明确地测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专业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建立系统的地质技术资料档案(如岩石矿物标本,各种文字、图纸、表格、台帐等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地质监督


    第十八条 生产地质监督是矿山地质测量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地质部门应协同生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监督资料的合理开采利用,监督矿石产品质量和采掘(剥)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应从矿山的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开始到矿山开采完毕闭坑为止。



    第十九条 地质监督工作的内容有:

  1.资源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规定,坚持“大小、贫富、厚薄、难易兼采”的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工作进行监督,防止乱采、乱掘、乱剥、减少资源损失。

  2.三级矿量监督 坚持正常的采矿程序,根据“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原则和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的要求,监督采掘(剥)平衡,促使三级(二级)矿量经常保持合理比例。以保证矿山稳产高产。

  3.矿石质量监督 监督回采和放矿工作,减少废石混入,降低贫化,保证矿石质量和品位的相对稳定。

  4.工程质量监督:监督采掘(剥)施工部门,严格按设计规定施工,对采掘(剥)工程进行定期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矿产储量注销管理,是地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设计损失和正常的采出矿量损失,均为正常损失。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及作业不正规等原因造成的采下或未采下损失,均为非正常开采损失。

  年度开采量和正常开采损失量,每年随呈报年度储量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查一次核销。非正常损失量要严加管理,并履行必要的核销手续。凡一次损失矿量超过一个标准矿块矿量的,由主管部门(厅、局)审核后报部矿山局批准。一次损失矿量未超过一个标准矿块矿量的,由主管部门(厅、局)批准,报部矿山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测量监督工作,是反映和处理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保证地质测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局(矿)的地质测量监督条例,明确监督任务、要求、职责分工以及地测人员的监督权限。地测部门尖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长远利益出发,对一切违反采矿程序,浪费矿产资源,不重视工程的产品质量的不良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矿山地质测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贯彻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起到监督生产,管理生产、促进生产的作用。矿山企业对于矿石贫化、损失率的降低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要制订奖惩制度。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一项很细致而具体的技术工作,有着严肃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技术要求。为提高生产地质技术水平,丰富地质科学理论,解决矿山生产中的地质技术关键问题,生产矿山必须加强矿山地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地质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生产地质工作,进一步探索矿区地层、岩相、构造及岩石矿物特征等,提高对矿床赋存规律和成因的认识,丰富地质科学理论。

  2.综合研究地质勘探、基建地质和生产勘探的地质资料,及时进行探采对比,验证地质勘探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研究适合本矿区地质特点的生产勘探网度、勘探手段、取样方法、储量计算方法等,为同类型矿床选择合理的勘探方法提供资料。

  3.查清矿床中共生矿产和伴生有益有害元素,提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意见。随着采选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时研究原有储量计算工业指标,提出修改意见。

  4.研究矿床水文地质规律,为矿床疏干、排水及防洪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5.协同采矿专业进行各种安全保护矿柱的合理性、井下地压活动规律及露天边坡稳定条件等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的研究。

  6.开展生产地质专业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生产地质工作技术水平。

  7.密切配合有关院、校科研部门,共同完成国家下达的地质科研任务。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完成矿山生产地质工作任务,使它更好地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矿山企业在可能条件下,要建立与健全各级生产地质测量的组织机构和地质勘探队伍。矿山(或矿)一级,可设立地质测量科(组);联合企业(或矿务局)一级,可设立地质测量处(科);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还可设立地质研究室。

  大中型矿山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生产地质勘探队伍,其规模大小,由各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勘探工作任务确定,并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地质测量处(科)设主任(或责任)工程师,在矿山总工程师领导下,统一管理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矿山地质测量技术人员属于矿山生产人员,一般应按矿山全员的2%至3%配备。鉴于目前技术人员缺乏,可暂按矿山全员的1%至2%配备。矿山应配备地质工,测量工、取样工,其定员视各矿工作量而定。矿山要重视对地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培训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地质工作的费用来源,在部未发布新的财务费用划分规定以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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