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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 2005-05-1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5]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王乐泉书记在自治区济困医院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暨自治区党委第九次书记办公会议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城镇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医疗救助,是实现社会公平,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和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区情,建立并完善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努力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为特殊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在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城市特困群体医疗救助的具体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实保证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城镇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对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
  四、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对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主要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大病医疗救助。自治区将继续办好两所济困医院,全面提高两所济困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将两所济困医院逐步建设成辐射周边社区的区域医疗保健中心。乌鲁木齐市及有条件的地州市应设立济困医院。设立济困医院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城镇困难群体的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要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各医院都要面向特殊困难群体设立扶贫病房(床),开设方便门诊。
  六、政府举办的济困医院和设立扶贫病房(床)的医院要按照《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自治区济困医疗药品目录》,面向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降低。在此基础上,实行对城镇特困群体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政策(免收挂号费,对各项诊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护理费等均减半收取)。设立扶贫病房(床)的医院要在院内设立针对救助对象的零利润药房,药品加成不得高于3%,让群众真正享受到济困医疗服务的实惠。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社区医疗救助。实施社区医疗救助有利于加强对特困人群的医疗服务,有利于逐步将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纳入社会保障系统,有利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利于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协调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积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救助的政策,落实经费;协调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组织各级医院与周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针对特困病人的双向转诊关系。建立以医院为中心、辐射周边社区的'两极双向'的济困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疑难病例到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服务模式,让特殊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使医疗救助工作更加贴近特困群众。
  八、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地区,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将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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