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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有奖发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通[2005]10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饮食、娱乐、沐浴、理发、照相等行业实行有奖发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有奖发票的使用,在饮食、娱乐行业使用有奖发票的基础上,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将沐浴(含浴足、桑拿、按摩)、理发(含美发、美容)、照相(含冲印、扩印)行业纳入使用有奖发票范围。

  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市有奖发票管理工作。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内有奖发票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文化、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奖发票管理工作。

  三、饮食、娱乐、沐浴、理发、照相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有奖发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依法索取有奖发票。

  四、地方税务局应当向使用有奖发票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统一的使用有奖发票提示标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使用有奖发票提示标牌。

  五、使用有奖发票行业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规避使用有奖发票。

  六、对经营者拒不提供有奖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法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6);举报属实的,由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新地税局发[2003]160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七、区(县)地方税务局对积极使用有奖发票且表现突出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八、各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使用有奖发票的宣传报道工作,对拒不使用有奖发票的经营者予以曝光。

  九、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使用有奖发票提示标牌或拒不提供有奖发票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十、本通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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