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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 2002-10-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2]1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
  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牢固确立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的主人翁思想,切实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加大支持发展、服务经济的工作力度,根据省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集团登记的条件
  1.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1亿元以上。
  2.冠市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
  3.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为科技型企业的,其组建集团的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二、放宽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4.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的,名称中行业核定可放宽:允许名称中使用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3个大类以上的,名称中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5.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企业名称。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且投资人不变的,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有企业改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经企业原投资者同意,可以使用原名称,但不得称公司企业改制后另起名称;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原名称的,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三年(企业原名称不规范的除外)。
  6.专业科技型研发企业、咨询服务企业(含中介机构)、专业广告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7.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冠企业所在地市(县)行政区划名称的,其名称由该市(县)工商局核准后报省工商局备案。

  三、放宽对出资比例的限制
  8.有限公司只要其章程中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其股东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再有比例限定。但对于明显规避法规规定,变相办理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除外。

  四、放宽对外投资的限制
  9.允许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其净资产的50%(不得超过100%)。
  10.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对外投资,不受其净资产50%的限制,但其投资后剩余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净资产应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11.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参与兴办外资企业,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五、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12.鼓励企业多渠道、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国家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企业,从宽审核经营范围。对规模较大,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涉及专项规定的范围应列明外,其它经营范围可核至大类。
  13.对于一些新兴行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的要求予以核定经营范围。
  14.对于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详细列明,可核定为“各类科技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法律法规有限制的除外)。
  15.鼓励成立投资公司,推动企业从产品经营转向资本经营,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16.对于一些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项目多的企业可以核发筹建执照,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核发正式执照。
  17.鼓励私营企业申报外贸经营权。在“无锡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内注册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报流通外贸经营权,并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

  六、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
  18.允许小规模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公司依《公司》设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设立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但需经全体股东确认,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注明相应的内容和有关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到50%,三年内全部到位。对于个人投资组建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到位,首期到位额在注册资本的40%以上。

  七、大力鼓励和推进科技型企业发展
  19.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投资各方约定。
  20.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可不提交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确认,验资部门在验资报告中予以说明即可。
  21.出国留学、工作人员可以个人名义,以外币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并可按内资企业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验资时以当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八、积极支持企业改制改组
  22.经政府或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落买债务的前提下将资不低债和“小、微、亏”企业,以零资产出售进行改制。
  23.企业进行整体改制的,其原有的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原有专项经营资格的项目分割另设新企业经营的,经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可凭原有效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登
  记注册,同时原企业办理核销该项目登记手续。
  24.企业改制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时,在原企业债务落实的情况下,即可采取原企业注销,新企业设立的方式办理,也可按变更登记操作,提交设立材料。对于原有的专项资格,除国家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的外,一律视为有效。
  25.积极支持、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改组工作。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购买国内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也可以购买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九、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26.对生产经营好,信誉好,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章不良记录,连续三年无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国有大中型支柱骨干企业、集团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发展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后实行“免检”制度。
  27.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已具备开业条件,尚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提前开业,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28.对因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周期过长等原因造成注册资本不实的企业,可从轻处罚。
  29.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企业一般性违反法规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先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再进行处罚。
  30.对超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只要不涉及法定前置审批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十三种行业,可限令其变更,不作罚款处罚。
  31.由于疏忽在企业牌匾、招牌、印章信笺以及经营过程中,将企业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企业名称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或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
  32.为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令改正。
  33.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虽属法规禁止、但没有对应罚则处罚的,可在责令规范的同时,酌情通过年检。
  34.对企业确有困难的,放宽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要求:4月底前办理年检的,可不予处罚;4月底之后仍未办理年检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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