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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青山湾至崇武滨海大道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 2006-01-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10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青山湾至崇武滨海大道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综(2005)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安县上报的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15.46公顷土地(其中耕地2.36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相应修改惠安县及崇武镇、山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惠安县农用地7.8473公顷(其中耕地5.95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三、同意征收惠安县崇武镇前土安村旱地2.3528公顷、其它农用地0.21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691公顷、未利用土地1.353公顷,五峰村其它农用地0.1244公顷、未利用土地1.3271公顷,西华村其它农用地0.089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68公顷、未利用土地0.7498公顷、其它土地1.2111公顷,霞西村旱地0.1106公顷、其它农用地0.6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268公顷、未利用土地1.2161公顷、其它土地0.042公顷,山霞镇下坑村旱地3.4885公顷、其它农用地0.78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044公顷、其它土地0.3659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16.6806公顷;使用国有其它土地5.426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2.107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惠安县交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惠安县青山湾至崇武滨海大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四、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惠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六、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7.8473公顷计入泉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惠安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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