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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禁药管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体委竞字第0930007398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体委竞字第0930007398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禁药,指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所公布之禁用药物及违规方法,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华奥委会)定期公布者。

第3条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配合世界运动禁药管制机制及推动全国运动禁药管制事宜,得设置运动员用药咨询小组,负责运动禁药管制之政策咨询、争议问题之支持及其它咨询事宜。

前项咨询小组组织简则,由本会另定之。

第4条 本会为办理运动禁药管制事宜,得委托中华奥委会依本办法、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及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之禁药管制规定,设置运动禁药管制委员会,负责执行全国运动禁药管制工作。

前项运动禁药管制委员会组织简则,由中华奥委会订定后,送本会核备。

第5条 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得依本办法、国际奥委会、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及所属国际单项运动组织之运动禁药相关规定,设置专门委员会,配合中华奥委会办理有关单项运动禁药检测、教育、宣导及防治等管制事宜。

第6条 举(承)办国内大型赛会及国际运动竞赛之机关团体,应设置运动禁药管制专责单位,并依本办法与参照国际奥委会、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及国际单项运动组织相关禁药规定,办理运动禁药检测、教育、宣导及防治事宜;其成员由中华奥委会邀请本会、该会运动禁药管制委员会、举(承)办单位、相关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及学者专家代表共同组成。

前项运动禁药管制单位之组织简则,由各该赛会筹备委员会订定后,函送本会核备。

第7条 各机关团体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各项运动禁药管制事宜:

一、本会:应辅导中华奥委会拟订年度实施计画,并定期或不定期督导考核该会办理情形。

二、中华奥委会:应依本办法、国际奥委会及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之规定,参考国际单项运动团体之相关规定,拟订年度实施计画,整合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并经常办理有关运动禁药管制之教育、宣导及其它相关事宜。

三、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应依中华奥委会各项运动禁药管制措施,拟订年度实施计画,并经常办理之。

第8条 本会、中华奥委会及各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应定期或不定期,针对下列人员及团体实施前条运动禁药管制措施:

一、运动员。

二、教练。

三、指导人员。

四、体育运动团体。

五、各级学校。

六、于比赛或非比赛期间,参与医疗或运动伤害防护等工作之医护及防护人员。

第9条 中华奥委会应依本办法、国际奥委会及世界反运动禁药机构之规定,参考国际单项运动组织之相关规定及标准,拟订下列相关作业要点,函送本会核定,并辅导相关单位配合办理:

一、运动禁药采样人员教育、授证及辅导管理事宜。

二、运动禁药采样及检测之程序、方法及其它有关管制事宜。

三、违规使用运动禁药之处理及处罚事宜。

第10条 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应依本办法及前条作业要点规定,订定单项运动禁药管制规定,并依程序函送中华奥委会核备。

第11条 中华奥委会应择定国内适当学术或检测机构,办理运动禁药检测,并定期或不定期办理辅导及评鉴事宜。

第12条 下列各项赛会及培(集)训期间,应实施运动禁药检测: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及全民运动会。

二、依国际运动组织规定,应实施运动禁药检测之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及国际各单项运动锦标赛。

三、国家代表队赛前培(集)训期间。

四、国家代表队组成后之非比赛期间。

第13条 为办理各项运动禁药管制工作,各权责机关团体应依下列分工及规定办理:

一、中华奥委会:负责非比赛期间、国家代表队暨本会指定有关大型综合性运动赛会之运动禁药管制事宜。

二、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于所举(承)办之各单项运动锦标赛及国家代表队选拔赛,应依中华奥委会相关规定办理运动禁药管制事宜。

三、举(承)办国际运动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及全民运动会之筹备委员会,应负责赛会运动禁药管制之教育及宣导工作,并配合中华奥委会办理运动禁药检测,提供行政支持及服务事宜。

第14条 运动员不得使用运动禁药,并应依规定接受运动禁药检测;无故不接受或未依规定期限检测者,视同检测结果为阳性反应。

检测结果为阳性反应者,应由权责机关团体撤销其运动员注册资格,并依中华奥委会所订相关处罚规定,于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国内或国际性比赛。

第15条 前条情形,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运动员之指导教练:得由本会函知所属机关、团体或学校依相关规定为适当处理;权责机关团体并得依国内、外相关运动团体之禁药规定为适当处理。

二、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于一年内经检测所属运动员累积二名以上呈阳性反应,或拒不执行经核定之处罚者,得由各相关权责单位报请本会核定停止其一年或一年以上之行政辅导及经费补助。

第16条 各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除订有比中华奥委会所订较严格之处罚规定外,应尊重并配合中华奥委会或运动禁药管制权责机关团体之处罚决议;违反者,本会得依前条第二款规定径予处罚。

第17条 各项运动禁药检测结果,如发现另触犯其它法令者,应由权责机关团体径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18条 各权责机关团体管制运动禁药所为之处罚决议,应于确定后一周内,作成书面报告,函送中华奥委会列册管制。

第19条 运动禁药检测结果及处罚决议未确定前,各相关机关团体及人员均应负保密之义务。

第20条 经运动禁药权责机关团体处罚者,对其检测程序、结果或处罚有异议时,得于收到处罚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向中华奥委会申诉。

前项情形,中华奥委会应于受理三十日内召开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函复申诉人。

前项会议组织及程序相关规定,由中华奥委会订定,函送本会核定。

第21条 申诉人对前条审议结果仍有异议时,得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向本会申诉。

前项情形,本会应于受理三十日内召开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函复申诉人。

前项会议组织简则,由本会另定之。

第22条 各权责机关团体办理本办法各项运动禁药管制事宜所需经费,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中华奥委会:应并年度工作计画编列预算,于前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函送本会核定,本会得视实际情况予以委办或补助。

二、各全国性单项运动团体:除举(承)办各单项运动锦标赛及国家代表队选拔赛之运动禁药相关检测经费由中华奥委会编列外,其余相关教育、宣导等管制作业,应自行编列预算支应。

三、国际运动竞赛、全国运动会、全民运动会、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举(承)办单位:除运动禁药相关检测经费由中华奥委会编列外,其余相关教育、宣导等管制作业,应自行编列预算支应。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法规: 办法 台湾 禁药 管制 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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