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5802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劳工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博爱职业技能训练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劳工局局长之命,综理本中心业务。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教务课:训练计画之厘订与执行、课程编订、训练师遴聘、学员招训、学籍管理成绩考查、训练工作之研究发展、并配合办理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技能检定等事项。
二、辅导课:学员生活辅导、心理辅导、学员资料之建立管理、职业心理测验、职业能力评估、文康联谊活动之策划办理、结训学员就业辅导等事项。
三、行政课:研考、印信、文书、档案、庶务、出纳及不属其它各课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课长、辅导员、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医师。
第5条 本中心置正训练师、副训练师、助理训练师,均聘任。
第6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由高雄市政府主计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中心业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课长。
三、会计员。
四、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劳工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请劳工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