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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及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五角星1.4厘米。?
(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三)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地区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包括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的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省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六)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七)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贵州省”的单位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九)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
(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八),分别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发。?
(十一)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九),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县(处)级单位直径4.2厘米,科(局)级及以下单位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分别由各级各部门自制。?
(十三)各级公安机关的专用印章,由省公安厅规定制发办法。?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制发办法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条 其他专用印章格式及制发?
(一)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人民政府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自制。?
(三)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钢印,直径4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2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机关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机关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部门的钢印,直径3.8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2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单位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部门的钢印,直径3?5厘米,圆边宽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1.1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按正式印章排列。五角星下方刊“证件专用章”或“××证件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报经其单位正式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收缴和管理?
(一)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须到单位印章制发机关申领刻章介绍信,在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处理。?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四)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新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