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5797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以下简称本所),置所长,承民政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所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殡仪、火葬业务,服务丧家处理一般殡仪与民间殡葬社管理事项。
二、第二组:公墓埋葬管理、及公墓规划、设计、美化、迁建等事项。
三、第三组:研考、印信、文书、档案、庶务、出纳及不属其它各组事项。
第4条 本所置组长、组员、技术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所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所长。
二、组长。
三、会计员。
四、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所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定之,报请民政局备查。
第10条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