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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5 生效日期: 2003-12-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琼财综[2003]1420号

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代收费的票据使用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内部职工代收的房租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报刊杂志费、卫生费、集资建房费等代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转账(电汇),一律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费专用发票》,不得继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自管房、铺面出租(外租)等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如大学、中小学、幼儿园、非强制性培训班等)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收费时使用的票据,以及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使用的相应发票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和监管,省财政部门不再印制上述收费票据。原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和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医疗机构电脑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 12月31日止,逾期一律作废。
  各级政府与社会力量合资(含利用无形资产)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收费,继续使用《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

  三、税务发票领购程序为:
  (一)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直接凭《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买手册》等相关资料,到同级地税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
  (二)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受理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即可按规定购买相应的税务发票。
  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政单位,可直接向同级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地税部门审核后直接领用税务发票,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实行了物业管理的单位,由物业公司凭《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买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同级地税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
  (四)使用税务发票的单位应按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结报发票使用情况报表。

  四、各会计核算站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税务发票情况和资金活动的监管。各会计委派单位领购税务发票时,必须先由会计核算站主管会计审核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并在发票封面上签名、盖章后,方可再次到同级地税部门购买新发票。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的代收费和往来款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收费,可不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实行银行代收。

  六、各单位不得使用税务发票变相收取本文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违者将按有关法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取得、保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应税收入,要按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税款。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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