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5]3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3)156号批复,决定征(拨)用灌口镇以下土地:灌口村67550平方米,国有土地4970平方米,共计725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收单位 |
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 |
灌南工业区配套服务中心 |
配套服务中心 |
67550 |
灌口村 |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
4970 |
灌口镇国有土地 |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