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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4 生效日期: 2005-03-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5]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做好此次移交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地州市要成立由政府(行署)分管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移交的有关工作。
  二、第二批移交我区的有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及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驻疆单位的8所学校,分布于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哈密市、库尔勒市、玛纳斯县和拜城县。有关地州市要会同企业认真核对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试点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企业改革处)。
  三、移交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有关地州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一阶段为核准确认阶段(3月一5月底)。主要任务是,接收地区工作机构和中央企业共同对移交单位开展摸底调查,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报自治区试点办公室,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自治区试点办公室汇总并向接收地区和企业通报后,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上报财政部申请核定经费补助基数。
  第二阶段为签署移交协议阶段(6月初一9月底)。主要任务是,接收地区与中央企业共同研究拟定移交协议,报自治区试点办公室。试点办公室汇总提交自治区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核(6月初一7月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与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及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移交协议,接收地区分别与上述四家中央企业驻疆单位签署移交协议(8月初一9月底)。
  第三阶段为办理移交阶段(10月初一12月底)。主要任务是,办理移交手续。自治区试点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办理资产(包括土地)、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党务、人事等划转手续,由接收地区和企业负责组织实施(10月初一11月中旬);自治区试点办公室对各地移交工作进行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11月下旬一12月中旬);接收地区和企业在移交工作完成后向自治区试点办公室做书面总结报告,自治区试点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移交工作总体情况,向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做专题报告(12月底)。
  四、各地、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移交单位、资产、人员及补助经费基数等基础数据的核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移交机构和移交人员的范围,不得突击提高工资标准,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调增经费补助基数。
  五、在交接过程中,各有关地州市、各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确保移交单位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国有资产的安全。要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移交单位借机乱分钱物,侵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移交单位使用的资产,也不得改作它用。中小学移交前,企业要继续按原渠道拨付经费,保证移交单位正常运转。
  六、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宣传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平稳分离,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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