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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通令嘉奖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 2002-04-0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消防总队官兵牢记江泽民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自觉树立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在工作经费十分紧张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情况下,努力探索我省农村防火和城市公共消防建设的有效途径,积极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措施,使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为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在2001年国务院决定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受到国务院督察组的好评。为表彰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省公安消防总队通令嘉奖一次。
  希望省公安消防总队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各地、各部门要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学习,勤政务实,锐意开拓,为顺利完成我省“十五”计划和富民兴黔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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