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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 2005-11-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发布文号: 厦市政园林〔2005〕204号

有关企业: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管道燃气器具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引导消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经讨论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作为《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补充,明确了管道燃气器具适配申请文件、申请程序和相关管理要求等。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管道燃气器具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引导消费,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和《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管道燃气的灶具、公用炊事器具、热水(沸水)器、烘烤器、取暖器、空调器等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管道燃气器具应作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经申请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并向社会定期公布。


    第四条 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复印章);
  (三)国家实行许可证的,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复印章);
  (四)本市有资质授权的燃气器具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市管道燃气气源适配性的检测报告;
  (五)在本市设立或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六)由国外进口的管道燃气器具还必须提供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海关税单和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代理商印章)及产品中文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


    第五条 申请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程序:
  1、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提交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申请表》;
  2、向本市有资质授权的燃气器具检验机构申请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
  3、提交全部有效申请文件后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受理申请,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后将符合本市气源适配性的企业及其产品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


    第六条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载明生产企业、燃气器具名称、型号、许可证号、适配气种等内容。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在厦门日报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对管道气源适配检测合格的产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将发给“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气源适配证书”。


    第八条 申请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保体系。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重视并积极采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对燃气器具的连接方式、规格及销售配套等合理建议。


    第九条 《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有效期为一年。
  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在其有效期内最后一个月内经列转申请合格的,直接列入下年度《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的燃气器具,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许可证被取消等或被查不合格的,将从《厦门市管道燃气器具适配指引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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