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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暂准通关证货物通关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2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局征字第0931015624号

一、为便利使用暂准通关证(以下简称通关证)之货物通关,特订定本要点。

二、通关证所载之申请人或持用人为货物通关之申报人,亦为纳税义务人。

三、我国通关证之发证及保证机构为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外贸协会)。

四、通关证分四组,除第一组外,第二、三、四组各为两联,每联复分申报联及存根联。

(一)第一组为通关证之本体联,由首页及底页填写注意事项组成,供申请人(或持用人)持凭向出口国海关办理通关手续,通关后发还。

(二)第二组为出口联及复运进口联,出口联用于货物于发证国出口时,向该国海关办理出口通关之用;复运进口联用于货物运返发证国时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口之用。

(三)第三组为进口联及复运出口联。进口联用于货物进口时向进口国海关办理进口通关之用;复运出口联用于货物进口后向进口国海关办理复运出口之用。

(四)第四组为转运联两份,系于货物转运时供进口地海关及目的地海关办理通关之用。

五、使用通关证办理通关之货物,海关应依下列规定,凭通关证查核、验货,并在相关联上签证及作必要之处理:

(一)通关证各联之当次申报联于完成处理手续后,应撕下设专卷保管,其余各联连同本体联发还申请人(或持用人)。

(二)货物出口与复运进口或进口与复运出口分属不同关税局时,应以电脑销证。但无法以计算机销证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复运进口关税局应于货物通关后,将复运进口申报联影印,注明「与正本相符」并加盖职名章后,送往原出口关税局销案注记,申报联正本由复运进口关税局存盘。

2.复运出口关税局应于货物通关后,将复运出口申报联影印,注明「与正本相符」并加盖职名章后,送往原进口关税局销案注记,申报联正本由复运出口关税局存盘。

(三)应审核通关证本体联正、背面各栏记载内容是否完整、相关联与本体联内容是否一致、通关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及货物明细表是否有自行添列货物情事。

六、通关证上应由海关于证明、纪录等字段,确实填列签章,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体联首页正面﹁海关证明栏﹂由发证国海关于货物出口时依下列规定填列:

1.货物项次–依实际货物,分别在背面货物明细表「海关纪录栏」内注记外,并应将其项次依序填列于本项。

2.货物验讫–依实际查验情形于「是」与「否」栏内勾记。

3.登记编号–与出口申报、存根联之号码相同。

4.本体联首页之背面或底页如列有海关签章栏,应在进口国进口及复运出口时填列签章。

(二)各联编号–存根联与申报联相同。海关于受理申报时,在「海关纪录栏」加盖收件戳记、登记,并编列号码填注于各联左上方。其号码依下列规定编列:

1.号码由四个字母及五个数字组成,第一、二个字母代表进出口别,第三、四个字母代表收单关别,第一、二个数字代表年度,第三至五个数字代表序号,如第IMAA76005号。

2.进出口别代号–出口为「EX」、进口为「IM」、复出口为「RE」、复进口为「RI」。

3.收单关别–与一般进出口报单相同,填列受理通关单位代号。

4.年度–用中华民国年度。

5.序号–以流水号编列。

(三)出口联之存根联及申报联H(b)「免税复运进口截止日期」应注明通关证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四)进口联之存根联2及申报联H(b)「复运出口/向海关报验截止日期」应注明通关证有效期限之截止日。

(五)出口申报联H(c)「本联须送至下列所在地之海关」–如申报人报明将由其它关税局复运进口时,应据以注明其关税局名称。

(六)复运出口申报联H(e)「本联须送至下列海关」–如申报人报明系由其它关税局进口者,应注明其关税局名称。

(七)复运出口联之存根联2.3及申报联H(b)(c)「未复运出口货物之处置」–如海关监视销毁结案:纪录其处理情形、核准文号。并应在进口联H(d)「其它记载」作同样注记。

(八)各联背面「货物明细表」中「海关纪录栏」应注记税则号别、税率及查验有关事项。如有内地税者,注记其类别及税率。

七、使用通关证进口或复运进口之货物,其货物价格之核定,依关税法之规定办理。

八、使用通关证通关之货物,如有违反海关缉私条例等违章情事者,应依有关规定办理,并以申请人或持用人为受处分人。海关在处理过程中,应通知外贸协会;外贸协会应给予海关必要之协助。

九、逾通关证有效期限复运进口之货物,如未逾关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期限者,准凭该通关证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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