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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中做好个体工商户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 2005-09-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
  为了在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中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调查登记工作,现将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全国1%人口抽调查工作中做好个体工商户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中做好个体工商户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人调组字[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7号)要求,我国将于今年11月1日在全国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这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众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职责,按照《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的总体要求,支持配合当地1%人口调查机构,认真做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被抽中小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思想动员工作。大力宣传1%人口抽样调查的目的和意义,解除个体工商户的思想顾虑,督促他们主动配合调查员工作,如实申报,不得拒绝登记。
  二、对于不主动配合调查登记、不如实申报、有意瞒报漏报或拒绝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和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级调查机构工作人员、调查指导员、调查员必须为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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