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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存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监管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3 生效日期: 2004-04-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局保字第093100588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保字第0931005887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5点(原名称:发货中心保税仓库进储未公告准许间接进口之大陆地区原物料及零组件监管要点)

一、本要点依据「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二、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存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监管,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本要点未规定者,依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要点所称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系指未经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非属关税配额项目之农渔畜产品者。

四、本要点所称重整系指依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检验、测试、整理、分类、分割、装配、重装等方式。

五、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得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以原型态报运销售至第三地区。

六、经海关核准从事重整业务之保税仓库(含发货中心保税仓库)准许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转售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或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但经财政部会同经济部公告不得保税之项目,仍不准转售保税工厂。

经海关核准从事重整业务之账册计算机化保税仓库(含账册计算机化发货中心保税仓库)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准许重整后全数外销。

经海关核准从事重整业务之自主管理保税仓库(含与海关联机可供海关远距查核之账册计算机化发货中心保税仓库)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准许以原型态转售(转储)物流中心,或重整后转售(转储)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或物流中心。

七、物流中心准许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供重整后全数外销,或以原型态或重整后转售(转储)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及经海关核准从事重整业务之自主管理保税仓库(含与海关联机并可供海关远距查核之账册计算机化发货中心保税仓库)。

八、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进储、转售或转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时,免向经济国际贸易局申请,径依「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承购之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或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应分别依「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之输入条件」等规定向经济国际贸易局、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项目申请许可。

九、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与物流中心,其相互间转售(转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应以逐批方式向海关申报。但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取得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者,得以按月汇报方式办理,并应于转售(转储)前逐批向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申请核准,该局于核准后将同意文件影本分送买方辖区海关。

十、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时,应于「外货进储保税仓库申请书」或「外货进储物流中心转运申请书」上申报大陆产地,并注明「本案货物系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字样独立设帐,编列不同货号,存货账册亦应注明「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以利海关查核。

十一、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时,应于仓库内设置专区储放,并设置明显标志,以资识别。但存储于电脑控管自动化仓储者不在此限。

十二、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与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输入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以原型态或加工、重整后转售(转储)物流中心,或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输入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以原型态或加工后转售(转储)自用保税仓库,应于B2(保税厂相互交易或进储保税仓)报单「统计方式」栏填列9W。前述货物发生退货退回者,应于D7(保税仓相互转储或运往保税厂)报单「纳税办法」栏填列97。物流中心自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或自用保税仓库自加工出口区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后,再转售其他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或科学工业园区者,应于D7报单「纳税办法」栏填列5U。

物流中心自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或科学工业园区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后再转售(转储)从事重整业务之自主管理保税仓库或退回原保税区者,应于D7报单「纳税办法」栏填列97。

经海关核准自主管理之自用保税仓库自加工出口区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再转售(转储)物流中心或退回原保税区者,应于D7报单「纳税办法」栏填列97。保税仓库与物流中心进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经重整后或以原型态全数外销时,应于报单借用「买方料号栏」填列CN。

十三、查核关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打印「保税仓库或物流中心进储未开放大陆物品清表」及「保税仓库或物流中心进储未开放大陆物品出仓清表」,至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抽核货物存仓情形,并缮具查核报告陈核。

十四、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应于每月二十日前,编制上月份未开放大陆物品进储、出仓及存仓数量统计表,送监管海关核备。

十五、保税仓库及物流中心存储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如经查获有违法内销事实、申报不实或帐载不实情事者,依海关缉私条例、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及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等有关规定议处,海关并将违法情节函知经济国际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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