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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 2005-11-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5]3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我市海湾型经济建设、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严格依法行政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至2005年12月底,使我市矿产资源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至2006年6月,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实现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三)大力推进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体制,至2006年底按规定完成已建矿山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
  (四)至2006年12月,完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五)至2006年7月完成重点矿区规划工作,采矿权设置趋于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
  (六)至2007年底,“青山挂白”整治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完成我市靠近公路、国道、省到、铁路两侧及主要风景区内裸露山体的整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2005年6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173号)精神,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开采行为进行认真的检查和严厉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要及时、有效地制止群发性无证开发行为的发生。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对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并及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电业部门查处火工材料的来源与使用以及供电行为,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矿坑、恢复地貌”,坚决予以强制关闭取缔,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构成违法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建档立案,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任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正,逾期仍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要加强对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和弃碴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防范及治理措施。国土房产部门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强制关闭取缔。
  4、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通知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暂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书面通知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要加强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尽快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至2006年底前,我市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全部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各区政府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计委、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6、各区要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全面关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两侧“禁采区”内的矿山开采,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管理,集中解决矿业开发布局不合理问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使规划开采区内矿山得到科学开发,改变我市已有矿山小、散、乱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的合理布局、结构优化和规模开采。要以花岗岩矿为重点,进一步开展对辖区内一些主要矿区编制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工作。要通过矿区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待规划区内原有矿山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办理协议出让和延续登记手续,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采矿权,按规划的整体布局、对矿权设置方案进行整合,按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采矿权,切实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对未开展矿区总体规划的分散矿山,凡影响景观、布局不合理的,待其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予以关闭,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2、严格采矿权管理。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并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开采资质管理。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方案等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审批发证。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我市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已建花岗岩矿山采矿权按规定可实行有偿协议出让,对新设立的地热和矿泉水采矿权,由市土总进行统一勘查储备,然后与土地使用权捆绑,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4、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保证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能负责治理好生态环境,从2006年起,对已批建生产矿山,一律要求逐年缴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建立起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具体工作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经费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5、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计委、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国土房产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计委、公安局、法院、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电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责任
  根据规定,我市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及越界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职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实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能;由于无证非法采矿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为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实现长治久安,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关闭非法矿山时,国土房产、公安、安监、监察、法院、环保、工商、电业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根据各自职能特点依法做好相关证照的管理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形成合力。对非法转让采矿权,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组织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监管并组织查处;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安全生产、违规使用火工、违规供电等行为分别由环保、安监、公安、电力部门根据相应的职权,依法监管和查处。凡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部门工作不到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攻克难点。此次整顿的重点矿种是花岗岩矿山,难点问题是无证非法采矿的取缔和查处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牵头组织好难点问题的解决。集美区政府今年内要着力解决好后溪群体性无证非法开采花岗岩矿的历史遗留问题,同安、翔安、思明、湖里区政府要重点抓好禁采区内矿山的关闭工作现的无证非法采矿苗头,海沧区要重点抓好矿山环境整治的落实及防止东孚盗挖高岭土矿死灰复燃的问题。
  (四)加强督查
  市整顿办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过程中,制定办法,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督查和验收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
  (五)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要分别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实现采矿权人依法办矿。200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实现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六)检查验收
  2007年7月,区政府进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并上报市政府。2007年8月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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