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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4 生效日期: 2002-03-04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仔细、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属于国家立项审批的,按规定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属于我省立项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对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罚款及各种摊派项目。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各种道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对属于《通知》规定应予以撤消的7种情况的收费站点,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点,继续变相收费;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停止收费;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要按有关规定上报,由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收费还贷公路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站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人口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贷款改造的收费还贷公路,在同一条路线上的地(州、市)际间交界处只能设置一个收费站,属于地方交通部门贷款的由有关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协商确定,属于公路部门贷款的由省公路局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省交通厅协调决定。
  (三)加大对清理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路段和重点岗位,采取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治理过程中查处的违纪资金,统一上缴省级财政。要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三、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费和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工作阶段。该项工作由省减负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机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凡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本单位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种拟保留和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执收部门等内容,报省减负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汇总、审核,在2003年3月初前报省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编制《贵州省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目录》,连同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并向社会公布。对其中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由省减负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送国务院减负办,并同时抄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阶段。该项工作由省纠风办、省交通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烟草局、省煤炭局等有关单位配合。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现有的道路收费站点、检查站点、验票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站点,集中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对符合规定但需进行调整的站点,提出调整的具体方案;对不符合规定的站点,编制取消名单并提出拆除站点设施的具体时间,在2003年5月底前由省纠风办、省交通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要在媒体上集中公告,同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此项工作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该项工作由省减负办、省纠风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在2003年10月底前对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治理涉及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各项工作组织验收,在2003年11月底前写出验收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减负办。
  各地区比照上述安排,积极开展本地区治理涉及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工作。
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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