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承销商承销融资契约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1 生效日期: 2004-10-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复证(九三)字第0645号

立证券承销商承销融资契约书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向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开立承销融资账户,申请证券承销融资,特签订本契约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证券承销商承销融资(以下称承销融资)所生权利义务,悉依乙方对证券承销商承销融资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承销融资比率、期限,均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融资金额不得逾甲方申请融资认购之有价证券依其承销价格计算之金额。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承销融资额度为新台币元,融资金额上限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承销融资,与乙方间所有款项及证券之授受,均以「承销融资账户」处理之。

第五条 甲方申请承销融资时,应提供担保品,担保品内容如下:

一、申请融资认购之有价证券(或股款缴纳凭证)。

二、上市受益凭证。

三、上市金融债券。

四、无记名上市政府债券。

五、其它上市、非属柜台买卖管理股票及第二类股票之上柜(以下简称上柜)有价证券。

甲方提供之担保品,乙方不得充当其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及转融券之券源,其相关孳息悉归该有价证券之所有人。

第六条 甲方以申请融资认购之有价证券或股款缴纳凭证为担保品者,须提出本人名义之认股缴款书,并填具「有价证券划拨声明书」及「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或缴交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寄发之「股票配发通知书」及填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盖妥股东原留印鉴,通知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股票或股款缴纳凭证发放时,径划拨至其在乙方开立之集中保管账户,依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之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手续完成质权设定。甲方以股款缴纳凭证为担保品者,须另填具「设质交付帐簿划拨证券换发新股委托书」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于换发新股时办理质物变更手续。

甲方以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有价证券为担保品者,应填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并于申请当日下午二时前办妥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手续,或填具「质权设定申请书」,会同乙方向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妥质权设定手续后,交由乙方转存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

乙方就前二项股票或股款缴纳凭证之发放程序及股务处理事宜,应与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协议订定「承销融资股票股务处理约定书」。

甲方通知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其在乙方开立之集保账户后,不得请求变更账号或撤销帐簿划拨,于「有价证券划拨声明书」或「股票配发通知书」所盖印章倘与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之印鉴不符,甲方应负责更换,如因而致乙方蒙受损失,甲方愿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甲方应将余额包销认购价款与乙方融资金额之差额,于股款缴纳期限前存(汇)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乙方于确定入帐后将余额包销认购价款于发行公司指定承销商缴款期限前拨入发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

前项乙方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专供对发行公司缴纳认购股款之用,不得挪作他用,但相关孳息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甲方偿还承销融资时,应填具「有价证券承销融资股票交付清单(代申请书)」并于申请当日中午十二时前将偿还款项存(汇)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乙方确定偿还款项入帐后,次一营业日起依下列方式退还担保品及抵缴证券。

一、担保品及抵缴证券以混藏保管者,由乙方向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申请质权解除,并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拨回甲方之集中保管划拨账户。

二、担保品及抵缴证券以分户保管者,由乙方向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领回现股后,交还甲方自行向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质权解除登记。

第八条之一、甲方承销融资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承销融资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融资。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甲方于偿还融资及申请调换担保品或抵缴证券时,同意乙方以同种类及数量之担保品交付之,但以分户保管者,不适用之。

第一○条 甲方承销融资账户内各项融资,依下列公式合并计算其整户担保维持率:

担保品市值+抵缴证券市值

担保维持率=──────────────×100%

公司融资金额+应收利息

前项担保品及抵缴证券市值,以前一营业日集中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收盘价格为准,尚未上市、上柜之有价证券依其承销价格计算。

甲方以申请融资认购之有价证券或股款缴纳凭证为担保品者,于乙方未取得担保品前,仍将其列入担保维持率计算。倘因担保品及抵缴证券价值变动,致担保维持率低于百分之一百四十时,由乙方通知甲方于通知后三个营业日内补缴融资差额至担保维持率达到百分一百六十六以上。

甲方得以现金补缴融资差额或以有价证券抵缴。

甲方以有价证券抵缴融资差额者,抵缴内容准用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其折价比率如下:

一、上市政府债券及上市金融债券,按其抵缴前一营业日收盘价格百分之九十计算,无前一日收盘价者,以面值之百分九十计算。

二、其它得为抵缴之上市、上柜有价证券,分别按其抵缴前一营业日收盘价格或参考价百分之七十、六十计算,但不足一交易单位者,不得抵缴。

第一一条 甲方以有价证券抵缴融资差额及调换担保品或抵缴证券时,应填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并于申请当日下午二时前办妥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划拨手续,或填具「质权设定申请书」会同乙方向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妥质权设定手续后,交由乙方转存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

甲方应保证抵缴证券之权利完整,倘有瑕疵,法律上争议或受其它限制者,乙方得请求甲方以现金或相等价值之他种得予抵缴证券调换。

第一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其担保品及抵缴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混藏保管者,乙方得自次一营业日起向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申请依有价证券自行拍卖程序处分担保品及抵缴证券;其担保品及抵缴证券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分户保管者,乙方自次一营业日起向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领回现股,并向发行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质权解除登记后,处分担保品及抵缴证券,相关手续费及税赋由甲方负担,其有不足清偿者,甲方应负责补足,利息自债权发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融资利率计算:

一、融资期限届满未清偿者。

二、未依规定补缴差额者。

三、未依规定调换抵缴证券者。

四、未依规定于终止上市(柜)日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融资者。

处分担保品及抵缴证券前,乙方经通知甲方后,以书面或电话委托证券商于指定处分日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上市、上柜有价证券及受益凭证以限价委托方式向集中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申报卖出。

二、上市政府债券及上市金融债券以限价委托方式向集中交易市场申报卖出,若无法成交,则于次一营业日起改向店头交易市场申报卖出。

如已申报而未成交,次一营业日继续申请,直到成交为止。经处分担保品及抵缴证券后,如不足清偿时,乙方得自甲方其他融资交易退还款中扣抵,若仍有不足,乙方依法继续追偿。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事故,致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及抵缴证券时,甲方仍应负清偿之责。

第一三条 甲方申请承销融资应付乙方融资利息,其利率如下列第款之约定:

一、本项融资按年息计息(按订约时乙方基本放款利率及加(减)码标准订定,并随乙方调整基本放款利率而调整),上开利率自订约后每满个月乙方得调整加(减)码标准。

二、本项融资按年息固定计息。融资利息之计算,自乙方拨款至发行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之日起至甲方清偿日前一日止计算其天期。利息之计算方式由甲方依下列方式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自乙方融资价款拨入发行公司指定金融机构账户之日起迄清偿日前一日止之日数壹次给付。

□自乙方融资价款拨入发行公司指定金融机构账户之日起按月于每月日给付。

前项利率,如经调整,则已融资尚未偿还部分之利息,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

甲方如有逾期未偿还情形,应缴付按利率百分之十计算之违约金。

第一四条 甲方向乙方调换担保品或抵缴证券,或于日后结清债务时,如取得非其名下之股票,甲方须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以维权益。甲方以无记名上市政府债券为担保品或抵缴证券而须兑取该债券之债息者,应自行为之,并依调换规定办理。

第一五条 甲方如未能于所认购有价证券缴款期限前完成缴款,甲方不得以未取得乙方承销融资,向乙方提出任何法律上之主张。倘承销案件失败,发行公司将认购价款全数退还乙方时,乙方于扣除承销融资本金及融资利息后,须退还剩余款项予甲方。

第一六条 甲方提供第三人所有之上市、上柜有价证券为担保品及抵缴证券者,乙方得要求该第三人为甲方融资债务之连带保证人,该第三人愿放弃其先诉抗辩权。

第一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偿还全部融资债务,乙方并得终止本契约:

一、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者。

二、自行解散、歇业者。

三、经依公司法、破产法为重整、和解、破产之声请者。

四、经票据交换所拒绝往来者。

五、违反本契约有关约定事项者。

第一八条 乙方依规定应通知甲方之事项,其通知以电话方式为之。

第一九条 本契约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契约书诉讼时,以乙方营业场所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条 本契约书签定后,法令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法令办理。

第二一条 本契约书自签定之日时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承销融资契约书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

营业执照字号:

代表人:

代表人户籍地址:

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中华民国年月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