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5]3号

x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印章制发和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安部及自治区有关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规范印章的制发和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印章的审批备案申报、使用审批管理以及下级机关、单位印章的制发,防止管理工作脱节,避免出现管理漏洞。要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市公安局是刻制公章审批的主体机关,负责全市印章制发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印章规范使用维文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在印章的制发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特别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代理。

  三、由于名称变更、换用新印章、机构改革、撤并机构以及其他原因失效的印章,在完成机构人员过渡、手续交接工作之后,要由接收失效印章的单位立即将失效的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并按规定刻制新印章。村(居)民委员会现在仍在使用的过时印章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交制发印章的上级机关,同时向制发印章的上级机关申请批准刻制新印章。终止使用的印章要及时交回原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四、建立印章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逐步将印章管理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确保印章安全和便于检索,由市公安、工商、民政、民委、国税、地税、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就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推广使用新型入网编码印章等内容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管理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更换使用新型入网编码印章,对全市印章进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一)更换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范围是:各级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个体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具体更换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各类专用章。
  (二)新型入网编码印章换制的步骤和要求。
  全市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更换工作于2005年3月开始启动至2006年9月底前完成。
  1.2005年3月一8月,完成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2.2005年9月一11月,完成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县、新市区、水磨沟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3.2005年12月一2006年2月,完成在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4.2006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2006年10月1日全面启用新型入网印章,旧式印章停止使用。此后,银行、税务、工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要求用章单位必须使用新型防伪编码网络印章,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办理有关业务。
  5.现有单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成立登记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审批工作站填好印章制作入网审批表,办理印章换制入网手续。换制新型印章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做好换制新型入网编码印章的工作;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到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审批工作站办理印章刻制入网手续;税务发票专用章的换制由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发布联合通报,在税务局购领使用发票的用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好防伪发票专用章申请表到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的印章审批工作站办理换制入网手续。
  (三)规范印章的印文名称、式样、规格和文字。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直径不大于42毫米,中心图案为五角星,印章编码环排于下方;其中公章印文必须有维汉两种文字,自左而右环排,印色为红色。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印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为长轴45毫米,短轴30毫米,刻制中外两种文字,图案自行设计,印色为蓝色。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按《公安部、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团体印章按其上级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的印章印文名称须与注册登记名称一致。发票专用章的规格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制定。
  (四)加强印章制作管理,严厉打击私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在此项工作的启始阶段,由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审批工作站审批换制、刻制的印章,统一由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的印章制作单位制作,新型入网印章必须刊刻市印章管理中心统一编制的印章编码。各用章单位不得擅自刻制未经审批、不符新型入网印章要求的印章。各其它印章制作厂、个体刻字摊点可继续刻制新型入网印章所列范围外的杂章,但不可承接、仿制新型入网印章,扰乱印章管理秩序。市公安局要对全市印章制作企业、个体摊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违规违法经营,擅自刻制公章的企业给予取消制作印章资格,并依法惩处。
  (五)组织落实与检查。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换制新型入网印章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工商局、民政局、民委、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共同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