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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8 生效日期: 1992-01-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2]7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总行金融电子化公司、印制总公司、清算总中心:

  为加强金融系统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金融科技成果水平,保证鉴定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现将《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略)

    三、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略)

    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略)

 

  附:一      金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系统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技术研究成果:指推进金融行业科技进步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科技情报、标准等技术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金融电子化应用研究成果。

  (三)理论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指为推动金融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理论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章 鉴定形式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下列三种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并作出评价;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并作出评价;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做出结论。对属于国家和总行(公司)的重大项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

  上述三种形式的鉴定具有同等效力。凡采取检测鉴定、验收鉴定的,不召开鉴定会。

  标准成果的鉴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应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

  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7至15人,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专业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应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程度以及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鉴定结论,并对其结论负责。鉴定结论应有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鉴定结论记入鉴定证书,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注明。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均视同已通过鉴定并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一)已经在生产中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申请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达到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按其鉴定类别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鉴定

  具有技术报告,其内容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制技术总结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国内外技术及应用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等。

  (二)新产品鉴定(含设计定型)

  1.经过技术鉴定的样品(样机);

  2.具有主要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清单;

  3.具有下列技术文件:

  ①技术总结报告;

  ②必要的工艺文件;

  ③成套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及有关说明书(含可靠性设计)。

  4.具有性能测试报告、例行试验报告;

  5.具有标准化审查报告、工艺审查报告;

  6.具有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7.具有质量审查报告;

  8.具有安全审查报告;

  9.具有用户试用报告(含现场试验报告)。

  (三)新产品批试鉴定(含生产定型)

  1.经过设计定型鉴定(验收),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检验测试、装机、试用,达到预定技术性能指标,质量稳定、安全可靠;

  2.具有满足批量生产或大量生产需要的工艺装置、专用设备、测试设备;

  3.工艺稳定,成品率达到规定要求;

  4.初步确定批量生产时的生产线和劳动组织;

  5.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规定;

  6.主要配套产品、部件已批量生产;

  7.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①技术总结报告;

  ②全套工艺文件;

  ③全套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及有关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8.具有性能测试报告或例行试验报告;

  9.具有标准化审查报告,成本核算报告;

  10.具有质量分析报告;

  11.具有用户使用报告。

  (四)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五)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应完成论文或研究报告,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布或在全国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过。

第四章 鉴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鉴定不分级别,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



    第九条 凡申请鉴定项目,鉴定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请鉴定应具备的条件要求附上有关材料。经组织鉴定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公司)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金融科技司核准、登记、编号、盖章,颁发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专业银行、保险总公司、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签署意见,颁发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横向课题的科技成果原则上按合同、协议进行验收后,由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鉴定材料要按档案管理办法全部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及所属省(市)级分行(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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