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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专利申请费用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4-12-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鼓励发明创造,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工程,促进克拉玛依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克拉玛依市专利工作实际,现将克拉玛依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兑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工作,按要求提交相应报表和单据。
  二、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2) 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和产品;
  (3) 自2003年1月1日以来提出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国内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
  (2)国际专利申请费用;
  四、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缴费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复印件;
  (4)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效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由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原件仅供审核。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之前,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局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六、对在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数收回该项资助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七、从发文之日起,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局即受理、申请,2005年3月1日截止。
  八、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到位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做“专项应付款”处理,或者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帐目,专款专用。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者停拨或收回该项资助资金。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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