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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印发《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13 生效日期: 1981-06-13
发布部门: 粮食部
发布文号: [81]粮工字第36号

 


  现将《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产品质量等级标准是衡量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尺度,是评选优质产品的主要依据。为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请各地区、各粮机制造企业结合具体情况,把重点产品的等级标准制订出来;首先要抓紧把申请部优质产品的等级标准制订出来,报部审定。对于那些尚达不到等级品条件的产品,要制订产品质量升级计划,报部备案。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部粮油工业局。


          粮食部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评定企业的粮机制造质量水平,推动粮油机械产品质量评比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分等的主要依据是:产品技术标准、制造质量、试验报告和实际使用效果。



    第三条 符合部标准或经地方标准化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按其制造质量和性能指标,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第二章 等级要求

 


    第四条 合格品:

  (一)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部标准《粮油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

  (二)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达到85%以上。



    第五条 一等品:

  (一)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部标准《粮油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主要性能指标超过标准规定。

  (二)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在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较佳,用户评价好。

  (四)质量稳定;一年内,成品一等品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 优等品:

  (一)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部标准《粮油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的各项规定;主要性能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竞争能力强。

  (二)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质量稳定;一年内,成品优等品率达到85%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产品质量的等级标准,规定产品等级的具体检验项目和要求,经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审查后,报部审批。



    第八条 各企业制订的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内容要具体,指标要明确。企业由于条件所限,对应测而未测或数据不全的项目,按不合格项目计算。



    第九条 产品使用外单位生产的主要配套件,要尽量符合相应等级品的要求;外单位生产的主要配套件达不到相应等级品要求时,在检查报告和随机技术文件中,要申明配套件达到的等级水平。



    第十条 本办法对主要零件主要项目合格率,不分产品品种,作了统一规定。今后将逐步根据不同品种的产品,分别确定其合格率要求。目前暂按本办法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粮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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