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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盛世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福州益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定“盛世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悉。根据省物价局闽价[1999]房字443号、闽价[2003]房560号、闽价[2005]房3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暂定你司所属“盛世名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二级)基准价格为:
  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10元,改作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米2.20元。
  以上基准价格不含公共水电费。综合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10%,并与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同时报我局和市房管局备案。
  由于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费,从其约定。
  二、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
  1、停车管理费:
  地下车库: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5元,过夜(当日20:00-次日8:00,下同)停放每辆次1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70元;摩托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30元。
  地面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
  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
  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
  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6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10元。
  今后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公共停车场停车管理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
  2、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仍按我局榕价房[2001]9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住宅内无隔墙的:
  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单元400元;
  面积100-2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每单元300元;
  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单元200元;
  住宅内有隔墙的:
  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单元600元;
  面积100-200平方米的每单元500元;
  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单元400元;
  商业店面每平方米按不超过4元计收。
  对业主无装修的垃圾清运费应予退还。
  三、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才能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1、保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小区内住户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小区24小时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小区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接受委托代收发报刊、信件等工作;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应提供的其它管理服务项目。
  四、你司可以接受相关企业委托代收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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