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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公教人员急难贷款暨修缮住宅贷款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福字第093301322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台东县政府府人福字第093301322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目的:为纾解本县公教人员急难及改善居住环境,以安定其生活,提升生活品质,特订定本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贷款对象为本府暨所属机关、学校编制内员工(以下称公教员工)。

三、贷款项目及金额:

(一)急难贷款:公教员工发生各项事故时,得分别依下列规定申请贷款:

1、公教员工本人因病住院贷款:每一员工最高新台币四十万元。

2、眷属因病住院贷款:每一员工最高新台币四十万元。

3、眷属丧葬贷款:每一员工最高新台币四十万元

(二)修缮住宅贷款:每一员工最高新台币八十万元,实际贷款金额由承贷银行依修缮住宅所须金额及房地押值,核实估算。夫妻或亲属同为公教人员时,对同一贷款事由以申贷一次为限,不得重复申贷。贷款人于贷款偿还期间,如再发生同项急难事故时,得再申请贷款。但其金额连同尚未偿还之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各项贷款最高限额。

四、申贷条件:

(一)公教员工本人因病住院:公教员工本人因病住院医疗,经卫生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地区医院出具证明需自付医疗费用者。

(二)眷属因病病住院:公教员工之配偶及直系亲属因病住院医疗,经卫生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地区医院出具证明需自付医疗费用者。

(三)眷属丧葬:公教员之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经附缴死亡证明暨营办丧葬费用收据者。

(四)修缮住宅:公教员工其自用住宅自建筑完成登记日起至申请案件送达日止,屋龄超过十年以上,因老旧极待修缮者,抑或住宅因遭遇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重大灾害,而致房屋毁损必须重建(修),经户籍所在地村里长或消防警察机关勘查出具证明者。

前项关于申请公教员工本人因病住院及眷属因病住院贷款,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上者,得申贷各该项贷款最高限额,自付医疗费用未达新台币一万元者,最高得申贷二十万元。

第一项第四款修缮住宅其住宅产权应全部登记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名下,且本人或配偶至少一人应设籍该住宅。

五、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应于其服务机关或学校觅具一名公教员工为连带保证人,并填具申请表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二】,一份自存,二份于事故后三个月内,附同有关证明,送请服务机关或学校审查属实后,径转本县公务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台东县住福会)核定贷款。申请人接获贷款核定通知后,径向住福会指定之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银行每月应造具贷款清册(格式另订)分送贷款人服务机关及本县住福会。

(二)申请修缮住宅贷款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应另检附切结书【如附件三】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全户户籍誊本(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各一份、使用房屋室内、外照片各二张。

(三)各机关或学校对员工申请贷款案件,应从严审核,如有虚报不实情事,除由服务机关或学校负责追回外,当事人应予议处。

六、贷款偿还:

(一)还款期间:修缮住宅贷款分七年(八十四期),其余一律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偿还本息。

(二)利息负担:按台东县住福会向银行贷款之利息加三码计算器动调整。

(三)贷款扣缴:贷款人应偿还之款项,应自贷款之次月起,由服务机关或学校负责按月在薪饷内扣缴,汇送当地贷款银行住福会公教人员急难贷款资金账户,其经调职者,由原服务机关或学校在离职证明内证明,并负责通知新职机关继续按月扣缴;贷款人员如转调不适用本要点之其它机关或学校(例:调离县属机关学校)则比照离人员办理。

离职人员(包括:退休,资遣,免职,撤职,辞职等人员)应于离职时向离职时之服务机关或学校一次缴清余款,再由服务机关或学校向指定贷款银行缴付,死亡人员由其继承人依规定期限及偿还数额,自行向指定贷款银行缴付。

(四)有关授信作业,依承贷银行规定办理。

七、贷款资金:由台东县政府所属公教人员购置住宅、房屋修缮及急难贷款基金拨付办理。

八、第六点第二款关于贷款利率之规定,于本要点修正生效前已获得贷款,而于修正后继续缴还本息者,亦适用之。

九、本要点修正部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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